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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判处缓刑案例

  • 刑事辩护
  • (2015)江蓬法刑初字第72号
刑事辩护
汤佳杰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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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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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X等人密谋开设赌场,由刘X提供房屋作为赌博场所,每晚收取100至200元场地费,徐X负责赌场放风,抽水方式为现场抽水,期后,该窝点被民警查获,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残毒人员多名,赌资几千元、对讲机若干台。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辩护意见概要。

1、被告人张X自愿认罪认罚,且如实供述案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其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非常彻底,依法啊可以从轻处罚;3、其虽有开设赌场的行为,但其本人也参与了赌博,且其本人有稳定的收入的收入,此前并非以赌博为业、赌博为生,参与本次犯罪活动,主观上也是为了娱乐,主观恶性不大。

三、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某等人是赌博的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是主犯,钟某负责放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张X等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委托家属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指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地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若干元。


  • 2015-02-17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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