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卞X、高X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苏0804刑初2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海涛律师
被告在我的辩护之下,减少了量刑

案件详情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804刑初236号
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军,男。
辩护人李玉忠,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举,男。
辩护人吴培某,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超,江苏海越(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红波,曾用名邓波,男。
辩护人张海涛,江苏业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旭东,男。
辩护人杨利国,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文杰,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淑琴,女。
辩护人潘晋,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秀菊,女。
辩护人李德成,江苏业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丽,女。
辩护人栗银银,江苏业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温健,男。
辩护人王海浩,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玉平,曾用名刘平平,女。
辩护人戎明杰,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成芳,曾用名周芳,女。
辩护人田雄,江苏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玉雷,曾用名方磊,男。
辩护人王爱国,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侍雷,男。
辩护人吴成香,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红建,男。
辩护人张诚,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飞,男。
辩护人张雷,江苏业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华,男。
辩护人沈洋,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凤山,男。
辩护人陈玲,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建荣,男。
辩护人陈茜,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瑞娟,女。
辩护人陈秋香,江苏业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桂香,女。
辩护人华勇,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永红,女。
辩护人周艳,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苏琴,女。
辩护人许士广,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曹爱红,女。
辩护人滕鸿,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戴晓燕,女。
辩护人丁梦颖,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9)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军、高举、邓红波、乔旭东、蔡淑琴、程秀菊、周丽、温健、刘玉平、周成芳、方玉雷、侍雷、谭红建、马飞、丁华、韩凤山、徐建荣、郑瑞娟、林桂香、陈永红、严苏琴、曹爱红、戴晓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10月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2019年11月8日建议恢复审理。2020年2月3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追诉(202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陈永红追加起诉。2020年3月4日因疫情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裁定中止审理,2020年9月28日恢复审理。2020年11月26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再次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2020年12月15日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新宇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卞军、高举伙同陈某甲、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理财项目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该传销活动无任何的实物交易,完全依靠拉人头加入,将新加入人员缴纳的会员费进行瓜分,大肆发展下线。该传销组织共分为六个层级,由低到高分别是发展层、A层、B层、C1级别、C2级别、C3级别,其中A层和B层为回本层,C1级别以上称为领导层。新加入的成员缴纳“入门费”49800元成为发展层,按照“公排跳点”进行排列,其中推荐人获得推荐奖8800元,A层分得5000元、B层分得4000元、C1级别分得8000元、C2级别分得10000元、C3级别分得14000元。每个C1级别以下被成为一个盘,当盘内发展层人数达27人,所有人员进行晋升一个层级,被称“翻盘”,即发展层升为A层、A层升为B层、B层升为C1级别、C1级别升为C2级别、C2级别升为C3级别,原C3级别则在该盘出局,不再从中获利。该传销组织还设置了多种激励机制,比如:传销成员带新人前往“考察”,可以报销路费、餐饮费等,还可领取奖励;在A、B层成员推荐多人加入的话,可以通过“抢点”方式提前晋升为领导层C1级别;在达到C1级别以上成员,需要到河北燕郊小区内租房并,负责接待、招待前来“考察”人员、收取和分配新加入的人员交纳的费用等;C1级别以上领导层还给前往“考察”的人员进行上课洗脑等等。
至案发,被告人卞军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占据三个点位,级别有C2、C3及C3出局,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共计280余人,非法获利200万元。
被告人高举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组织中占据三个点位,级别有C2、C3、C3出局,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共计300余人,非法获利350余万元。
被告人邓红波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组织中是C3级别,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140余人,非法获利115余万元。
被告人乔旭东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占据两个点位,级别为C2和C3,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共计60余人,非法获利34余万元。
被告人蔡淑琴于2014年年底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占据两个点位,级别为C2、C3,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累计100余人,非法获利28余万元。
被告人程秀菊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最高为C3级别,下线人员达100余人,非法获利60余万元。
被告人周丽于2014年4月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占据两个点位,分别为C1和C3,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00余人,非法获利60余万元。
被告人温健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任C3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92人,非法获利62余万元。已退还下线。
被告人刘玉平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任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5人,非法获利45余万元。
被告人周成芳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级别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7人,非法获利6万元。
被告人方玉雷于2015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7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被告人侍雷于2014年底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被告人谭红建于2014年6、7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马飞于2014年4、5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67人,非法获利40余万元。
被告人丁华于2014年3、4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0余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韩凤山于2014年5月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6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已退还下线人员。
被告人徐建荣于2014年6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郑瑞娟于2014年6、7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占据两个点位,级别为C1、C1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40余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已经退还下线人员。
被告人林桂香于2014年下半年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占据两个点位,均为C1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40余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被告人陈永红于2014年底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占据两个C1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40余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被告人严苏琴于2014年4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占据三个点位,级别有C1、C2和C3,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100余人,非法获利50万余元。
被告人曹爱红于2014年3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45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戴晓燕于2014年5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45人,非法获利1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卞军、邓红波、蔡淑琴、程秀菊、周丽、温健、刘玉平、周成芳、方玉雷、侍雷、谭红建、马飞、丁华、韩凤山、徐建荣、郑瑞娟、陈永红、严苏琴、曹爱红、戴晓燕主动投案,被告人高举、乔旭东、林桂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归案后,被告人卞军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高举退出违法所得70万元;被告人乔旭东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蔡淑琴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邓红波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周丽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刘玉平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侍雷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谭红建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马飞退出违法所得7.5万元;被告人丁华退出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徐建荣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林桂香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严苏琴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曹爱红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戴晓燕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公诉机关为了证明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
被告人卞军、高举、邓红波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戴晓燕、曹爱红、严苏琴、陈永红、林桂香、乔旭东、蔡淑琴、郑瑞娟、程秀菊、徐建荣、周丽、韩凤山、温健、刘玉平、丁华、周成芳、马飞、方玉雷、谭红建、侍雷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卞军、蔡淑琴、邓红波、程秀菊、周丽、温健、刘玉平、周成芳、方玉雷、侍雷、谭红建、马飞、丁华、韩凤山、徐建荣、郑瑞娟、陈永红、严苏琴、曹爱红、戴晓燕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举、乔旭东、林桂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卞军、高举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邓红波、乔旭东、蔡淑琴、程秀菊、周丽、温健、刘玉平、周成芳、方玉雷、侍雷、谭红建、马飞、丁华、韩凤山、徐建荣、郑瑞娟、林桂香、陈永红、严苏琴、曹爱红、戴晓燕判处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卞军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证据不足,建议对卞军判处有期徒刑五至六年没有法律依据。(1)卞军是被他人直接安排到C1层的,其下面的3个B、9个A、27个发展层不是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2)起诉书指控卞军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280人,公诉机关并未逐一进行调查该280个传销人员的具体身份信息和事实,且没有举证证明因为什么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核查该280个传销人员;(3)被告人卞军在2018年11月5日供述自己发展传销人员280人、非法获利200万元的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4)高举、方玉雷、周成芳等被告人均表示之前与卞军不熟悉或不是卞军发展的,不能仅按照传销人员关系图推断卞军发展的下线人数;(5)虽然有传销人员陈某交钱给卞军,但无其他证据印证,且银行交易流水仅反映存款给卞军或卞军转款给他人的只有44人,不是传销组织成员的卞军姐姐卞某、卞某甲的银行的交易记录应予扣除。2、卞军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举提出曾退款给下线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高举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00余人,非法获利400余万元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2、高举虽然在本案中级别较高,已处于C3出局,但其是按照上线设定好的模式运作,完全听从上级的安排,在整个传销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非该案的领导者;3、高举加入传销组织的时间比其上线卞军短,但起诉书指控高举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非法获利的数额却比卞军多,该事实和证据均存在问题;4、高举返还下线100多万应作为退赃认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5、高举具有坦白、初犯和主动退出非法所得70万元的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邓红波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邓红波发展的人数中存在虚假点位应予扣除;2、邓红波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3、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并退还下线款项。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乔旭东辩称其系中途退出,并退60万元左右给下线。其辩护人提出乔旭东系坦白、认罪认罚、已退赃20万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蔡淑琴辩称其不是组织者、领导者,案发前曾退款给下线。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蔡淑琴只是传销活动的一般参与者,并非组织、领导者,其在传销组织中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蔡淑琴有自首情节,且情节较轻,可以减轻处罚;3、蔡淑琴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宽处理。4、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程秀菊辩称虽然自己的银行账户里有64万余元入账,但是自己退给下线部分钱款,实际获利数额没有60余万元。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程秀菊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程秀菊受人蒙蔽加入传销组织,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3、虽然银行流水显示进账60余万元,但是被退还下线以及组织里租房、招待、买菜做饭等开销支出,实质没有获利;4、租房、招待和买菜等成本和合理支出应从起诉书指控的非法获利数额中予以扣除;5、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丽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周丽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2、周丽系初犯,在案发前后已力所能及地退还部分下线款项,并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3、周丽在升为C1级别后买菜做饭、招待的事情做的比较多,属于从犯;4、周丽犯罪情节轻微,且患有多种疾病。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温健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温健具有自首情节;2、温健没有直接发展任何下线;3、温健认罪悔罪,认罪认罚,积极主动退还下线人员钱款;4、温健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玉平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刘玉平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刘玉平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案发后积极退赃和退还下线钱款;3、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成芳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银行流水不能证明周成芳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非法获利数额;2、周成芳具有自首、从犯、初犯的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方玉雷未提出辩解意见。其其辩护人提出方玉雷具有自首、初犯、案发后主动赔偿下线钱款、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侍雷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侍雷具有自首、初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谭红建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谭红建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马飞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马飞具有自首、主动退赃的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2、马飞未积极参与接待等工作,基本上都是C3级别安排才去做,其在传销活动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3、马飞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丁华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丁华具有自首、初犯、向下线退款11.5万元、退赃7万元,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韩凤山辩称其在案发前为退款给下线而欠下债务,其实际没有获利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韩凤山具有自首、积极退赃、已将非法获利退还下线、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徐建荣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徐建荣具有自首、积极退赃、案发前已将非法获利退还下线、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郑瑞娟提出其有自首、积极退还下线钱款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郑瑞娟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其将传销误认为是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主观恶性较小;2、郑瑞娟已主动退还下线款项,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3、郑瑞娟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桂香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林桂香具有初犯、坦白、积极退还下线钱款、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永红辩称其发展的下线只有21人。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陈永红误入传销组织,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2、陈永红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陈永红系初犯,且能积极退赔下线参与人。综上,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严苏琴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严苏琴在案发前积极退还下线钱款;2、严苏琴归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10万元;3、严苏琴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而且身体状况不好,患有多种疾病;4、案发后严苏琴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严苏琴从轻处罚,同时判处缓刑。
被告人曹爱红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曹爱红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2、曹爱红在传销组织中作用较小;3、曹爱红已向公安机关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综上,建议对曹爱红从轻处罚。
被告人戴晓燕提出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戴晓燕不是传销组织的创建者,加入传销组织时间较短,发展人数不多,主观恶性不大;2、戴晓燕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卞军、高举与陈某甲、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宣传、动员他人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镇考察“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该传销组织无任何的实物交易,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该传销组织共分为六个层级,由低到高分别是发展层、A层、B层、C1级别、C2级别、C3级别,其中A层和B层为回本层,C1级别以上称为领导层,按照三三制进行排列,即C1下面是三个B层,以此类推。新加入的成员缴纳49800元成为发展层,按照“公排跳点”进行排列,其中推荐人获得推荐奖8800元,A层、B层、C1层、C2层、C3层分别获得5000元、4000元、8000元、10000元、14000元。每个C1级别以下成为一个盘。当盘内发展层人数达27人,A层、B层、C1层、C2层、C3层逐级晋级直至出局。该传销组织还设置了多种激励机制,比如:传销成员带新人前往“考察”,可以报销路费、餐饮费等,还可领取奖励;A、B层成员推荐多人加入,则可以通过“抢点”方式提前晋升为领导层C1级别。达到C1级别以上的成员,需要到河北燕郊小区内租房并负责接待、招待前来“考察”人员、收取和分配新加入的人员交纳的费用等;C1级别以上领导层还专门制作相关资料及道具等,给前往“考察”的人员进行上课洗脑等等。
被告人卞军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至案发在该组织中占据三个点位,级别有C2、C3及C3出局,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共计280余人,非法获利200万元。
被告人高举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组织中占据三个点位,级别有C2、C3、C3出局,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共计300余人,非法获利350余万元。
被告人邓红波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组织中是C3级别,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140余人,非法获利115余万元。
被告人乔旭东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占据两个点位,级别为C2和C3,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共计60余人,非法获利34余万元。
被告人蔡淑琴于2014年年底加入该组织,在组织中占据两个点位,级别为C2、C3(分别和谭红建、乔旭东共同经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累计100余人,非法获利28余万元。
被告人程秀菊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最高为C3级别,下线人员达100余人,非法获利60余万元。
被告人周丽于2014年4月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占据两个点位,分别是C1和C3,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00余人,非法获利60余万元。
被告人温健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3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92人,非法获利62余万元。已退还下线。
被告人刘玉平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5人,非法获利45余万元。
被告人周成芳于2014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7人,非法获利6万元。
被告人方玉雷于2015年初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与周成芳共同经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7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被告人侍雷于2014年底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被告人谭红建于2014年6、7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与蔡淑琴共同经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马飞于2014年4、5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67人,非法获利40余万元。
被告人丁华于2014年3、4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0余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韩凤山于2014年5月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与被告人郑瑞娟共同经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36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被告人徐建荣于2014年6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0余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郑瑞娟于2014年6、7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占据两个点位,级别为C1、C2级别(其中C2级别系与韩凤山共同经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40余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林桂香于2014年下半年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占据两个点位,均为C1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40余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被告人陈永红于2014年底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占据两个C1级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40余人,非法获利10余万元。
被告人严苏琴于2014年4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占据三个点位,级别有C1、C2和C3,其中C3级别与席某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经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100余人,非法获利50万余元。
被告人曹爱红于2014年3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与被告人戴晓燕共同经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45人,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被告人戴晓燕于2014年5月份加入该组织,在该组织中为C2级别(与被告人曹爱红共同经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累计45人,非法获利12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卞军、邓红波、蔡淑琴、程秀菊、周丽、温健、刘玉平、周成芳、方玉雷、侍雷、谭红建、马飞、丁华、韩凤山、徐建荣、郑瑞娟、陈永红、严苏琴、曹爱红、戴晓燕主动投案,被告人高举、乔旭东、林桂香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永红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其余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公安机关被告人卞军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高举退出违法所得70万元;被告人乔旭东退出违法所得20万元;被告人蔡淑琴、刘玉平、严苏琴各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被告人邓红波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周丽、侍雷、徐建荣各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马飞退出违法所得7.5万元;被告人丁华退出违法所得7万元;被告人谭红建、林桂香各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曹爱红退出违法所得6万元;被告人戴晓燕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还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邓红波退出违法所得32.5万元;被告人程秀菊退出违法所得21.2万元;被告人温健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刘玉平退出违法所得0.5万元;被告人方玉雷、曹爱红、陈永红各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严苏琴退出违法所得2.6万元;被告人谭红建退出违法所得3.5万元;被告人马飞退出违法所得0.8万元;被告人丁华、郑瑞娟各退出违法所得0.5万元;被告人韩凤山退出违法所得1.5万元;被告人戴晓燕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卞军的供述:2014年初,我经人介绍听了有关“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的课程,并参加“民间自愿互助理财”。这个项目没有任何实物交易,完全靠分配新加入人员交纳的钱来回本获利,就是传销行为。这个项目从低到高的级别分别为发展层、A层、B层、C1层、C2层、C3层,为三三制排列。缴纳49800元获得发展层资格,然后靠拉人员进来排位升级。C1、C2、C3为领导层,其中C3级别称为家长。C3级别的人安排他盘里面所有工作,比如组织新加入人的学习、安排人员上课等。C2负责监督C1工作。C1负责接待工作、租房、安排考察人员食宿、收取和分配新加入人员交纳的钱等。每个C1领导一个基本盘,有3个B、9个A,下面可以排列27个发展层点位,每个发展层人员缴纳49800元,推荐人和各层级及相关人员按照固定份额分配。2014年11月高举的盘升为C2级,我在他的盘里升为C3级别,程某甲在这个盘出局了。后来高举下面的3个C1谭红建、乔旭东和蔡淑琴、侍雷升为C2级别,高举就升到了C3级别,而我在高举的这一支就完全出局了。2015年1月,我和夏某某的点位升为C2,我将这个点位的收益分成三份,其中给我姐姐卞某和妹妹卞某甲各一份,这个点位下面的三个C1是陈某乙、林桂香以及方玉雷和周成芳共同经营。其中方玉雷和周成芳共同经营的盘和陈某乙的盘先后升到C2,我的本点位在这两个盘里出局了,我和夏某某的那个点位就升为C3。在林桂香的盘里我是C3级别。2015年二、三月份,刘玉平升为C2,我在她的盘里升为C3,一直没有出局。我经营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开始在河北燕郊的夏威夷南岸小区,后来有一部分放在燕郊的星河皓月小区,之后到固安,我让卞某做饭,时间不长就散盘了。通过“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我分别给卞某甲和卞某十几万元,算是偿还我欠她们的借款和发给卞某的工资。我的下线一共有280人左右,我从“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中获利大概200多万元。
2、被告人高举的供述:“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共6个层级,由高到低是C3、C2、C1、B、A、发展层,缴纳49800元成为发展层,发展层按照公排跳点,每个C1下面有3个B级、9个A级、27个发展层,一共40个人,就是满盘的状态,可以翻盘,盘里的每一个人都会升一级。每个发展层缴纳的49800元在推荐人员、A层、B层、C1层、C2层、C3层之间按照固定份额分配。另外当B层升C1时,如果有B层没发展下线的话,这B层就出局了,而这个B层应该升为C1的点位就空下来,由其他发展下线人数多的人来抢点位。当升级为C1时就带团队租房、负责管理盘里的钱。2014年我交费参加“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成为发展层。2014年12月份,我升级为C2。我下面三个C1分别是温健、邓红波、周丽和程秀菊共同经营的一个点位。2015年邓红波升级为C3,我在邓红波的盘里就出局了。温健、周丽后来也升到C2级别,到最后温健两条线分别是C2、C3,我只在温健的一条线出局,我在另外两条线还是C3级别。我下面的领导层还有马飞、徐建荣等人。乔旭东有一条线升级为C3级时我出局。我还有一个点位,是在卞军下面,后来我升级为C2级,当时3个C1是谭红建、侍雷、乔旭东。谭红建和侍雷最终是C2级。到2015年7月我先后在多个盘出局,我的下线共300多人,获利350余万元。
3、被告人乔旭东的供述:“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宣称是国家项目,运营模式是交49800元就成为发展层,取得推荐人的资格,然后再带亲戚朋友加入,靠人头回本获利。推荐一个人加入还有奖励,即使你一个人不推荐,靠别人推荐人来排位也可以保证3到6个月回本。只要直接或间接介绍3个以上的人就可以升到领导层C1以上级别。C3出局占一条线可以拿到150万元,占三条线就可以拿到450万元。整个模式就像金字塔一样,后加入的人排在最下面,把新加入的人往金字塔上面顶,直到把上面的人顶到金字塔顶端出局。2014年秋我经高举介绍并带我听课后,我缴纳49800元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后我介绍陈永红、蔡淑琴等人加入。开始我和蔡淑琴合伙经营C1,我占三分之二,蔡淑琴占三分之一,当时C2、C3分别是高举、卞军。之后我升级为C2、C3,下面C1以上的人员有陈永红、徐某某、王某等人。我的下线估计有六七十人,我共获利34万余元。
4、被告人蔡淑琴的供述:2014年,我听乔旭东他们讲“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事情,交49800元就可以成为会员,而后拉人进来就可以排位,先进来的人可以排在前面,先赚钱,即使一人不带也可以在3-6个月还本。C1、C2、C3层是领导层,可以分钱。之后我交49800元给高举,还介绍方某某、薛某某等人加入。我和乔旭东共同经营C1,后来这个盘最终翻盘为C3,下线共有大几十人,当时王某和陈永红是C2。我还和谭红建共同经营1个C1,后来升为C2,下线有四、五十人。我的下线人数累计为102人,我一共获利28万余元。
5、被告人邓红波的供述:2014年初我缴纳49800元后加入到高举的盘里。大概在2015年3、4月份我升级为C3,下面是3个C2分别是丁华、马飞、程某乙(高举的点位)。我在这个“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项目里下线合计146人,获利115万余元。
6、被告人程秀菊的供述:2013年底我经过高举介绍后缴纳49800元参加“民间自愿互助理财”。起初我和周丽共同经营C1,占点位分别是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后来托管变为我占三分之二、周丽占三分之一。之后我这个盘升为C2,C3是高举,3个C1分别是刘某、高某、徐建荣三人,后来这个盘又继续发展,最后的状态是我在刘某这条线里面是2条线C3和1条线出局;在高某的盘里我是C2级别;在徐建荣的盘里我是C3级别。我的下线共157人,我获利62万余元。
7、被告人周丽的供述:2014年4月我经过严苏琴介绍并缴纳49800元后成为发展层,后来通过抢点位与程秀菊共同经营C1,之后我的下线高某、徐建荣、韩某某满盘升级为C2,我就升级为C3。另外我在温健的盘里与韩凤山、郑瑞娟都是C1级别,温健是C2级别。我的下线共100多人,我共获利60余万元。“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没有任何产品。
8、被告人温健的供述:2014年初我升级为C1时上线C2是高举,当时邓波也是C1。我升级为C2时,C1分别是韩凤山、周丽、郑瑞娟,高举为C3级别。最后我在韩凤山的盘里升级为C3级别。我在这个“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项目上一共获利62万余元,下线有92人。
9、被告人刘玉平的供述:2014年初程某甲将一条C1点位线给我经营,并给我一张表,表上注明上线C2是程某甲,C3是陈某甲,还叫人打钱到我的农行卡上。后来我升级到C2,时间不长,程某甲就将他给我的这个点位拿回去,我就经营自己的已升级成C1级别的盘了,当时上线C2是卞军,后来我自己的盘升级为C2。累计我的下线有55人,共获利45万余元。
10、被告人周成芳的供述:2014年初,卞军等人接待我,并讲解“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经营模式,后来我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并和方玉雷共同经营C2盘,下线共38人,我共获利6万余元。我主要负责买菜做饭、接待、介绍“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事情、将方玉雷介绍给考察人员认识,然后方玉雷会跟考察人员讲“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事情。我还收过下线的钱,让周某某帮我分给A、B层人员岗位工资。我知道领导层还有林桂香等人,卞军是C3级别的。
11、被告人方玉雷的供述:2015年某节前后,卞军接待、安排我和林桂香住宿,之后就有人向我们介绍有关“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情况,这个所谓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实际上没有任何实物交易,完全是靠拉人头进来,分配新加入的人的钱来回本获利,实质上就是传销。我介绍王某某等人加入。我在“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组织中占有两个点位,一个是C1级别,我占其中的三分之二,周成芳占三分之一,这个点位的上线C2、C3都是卞军,后来我升级为C2。另一个我的本点位是B,C3是卞军。我的下线合计37人,我共获利13万余元。
12、被告人侍雷的供述:2014年11月左右,我妻子的哥哥高举叫我带几人去北京考察“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后来高举接待并安排我们食宿、听课,之后我的点位快升为C1时,他帮我在燕郊租了房子,并给我一张架构图,说这就是我盘里人,如果有人来我就负责接待、做饭、安排休息和听课,并把打进来的钱分掉。当时我的上线C2是高举,C3是卞军,我的下线有谭红建等人。后来我升级为C2。我的盘里总共有54人,我共获利28万余元。“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没有实物交易,靠拉人头赚钱。
13、被告人谭红建的供述:2014年6、7月份,程某甲安排我们食宿,听课,之后我汇款49800元给程某甲加入了传销组织并介绍谭某某和汪某某参加组织。开始我一个人经营C1,后来我和蔡淑琴共同经营C1,当时C2、C3都是卞军。最后我升为C2级别,和蔡淑琴共同经营,其中我占三分之二,高举就升为C3级别并在我们的这条线里出局了。我的下线合计45人,我共获利23万余元。
14、被告人马飞的供述:2014年4、5月份,高举接待并将我安排在他租住的房子里,邓红波带我去听关于“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项目运营模式的课程,后来我交49800元给高举。我推荐了马某、郑某某等人加入,最后我翻盘升级为C2,邓红波就升为C3,高举在我们这条线里面就出局了。我的盘里下线有67人,我获利40余万元。
15、被告人丁华的供述:2014年3、4月份席某某接待、安排我们食宿,高举给我们上课,说只要交49800元就成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会员,可以拉人进来,而后就可以排位,先进来人可以排在前面,先赚钱,即使一人不带也可以在3-6个月还本,还能拿到利息。我加入组织后,介绍王某甲、程某乙等人加入。我是C1时上线C2、C3分别是邓红波、高举。最后我升级为C2,下线共51人,获利29万余元。实际上“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没有任何理财产品或者投资。
16、被告人韩凤山的供述:2014年5月份,周丽带我去燕郊,高举负责接待、安排我们听有关“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讲课,后来我交49800元给高举成为发展层,并介绍汪某、韩某某等人参加。之后我就升为C2级别,与郑某共同占有这个点位,其中我占三分之二。郑某很少来,这个点位是郑瑞娟给他的。上线C3是温健,原C3高举在我盘里就出局了。我的下线有36人,我共获利13万余元。
17、被告人徐建荣的供述:大概在2014年6月份,我汇款49800元给余某某的农行卡成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的发展层,最后我在“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里是C2级别,我的上线C3是程秀菊和周丽共同经营的,他们的上线是高举。我的下线共46人,我共获利25余万元。
18、被告人郑瑞娟的供述:2014年6月周丽说有能赚钱的项目,只要交5万元就可以赚到450万,我就和她去燕郊,高举接待我们,我交款49800元给高举,并介绍王某甲、理某等人加入,后来我被分到温健的盘里,温健就从C1升为C2,我通过抢点位抢到2个C1,其中一个是和韩凤山共同经营的C1,当时上线C2、C3分别是温健、高举,后来我和韩凤山共同升为C2级别。我的最后排位是一个C1、一个C2,我的本点位B层的上线C1、C2、C3分别是周丽、温健、高举。我的下线共46人,我一共赚21万余元。
19、被告人林桂香的供述:2014年11月份左右,卞军安排我食宿,并带我去听有关“民间自愿互助理财”运营模式的课程,之后我汇款给卞军成为会员。而后我推荐方玉雷、井某某等5人加入,翻盘抢点升级为C1级别,卞军就是C2、C3了。卞军在C2这个点位刚开始是和一个女的共同经营的,后来因为这个女的也不来管理,卞军就不给钱给这个女的,并把这个点位一分为三,他和姐姐卞某和妹妹卞某甲各占三分之一。我通过抢点的那个点位合计32人;我本点在方玉雷盘里后来升级为C1,合计13人。我的两个盘里合计45人,我共获利10余万元。记账本上分钱的数字是我写的。
20、被告人陈永红的供述:2014年11月份乔旭东带我们到高举租的房子里,之后,乔旭东带我去听程秀菊等人讲课,宣称“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是国家工程,是民间互助的一种理财,以及运作模式。我转49800元给乔旭东加入组织,并先后介绍李某、丁某某等人加入。我占据两个都是C1级别,其中抢点的那个C1盘发展层加入23人,加上9个A和3个B,合计35人。还有我本点的那个C1盘里发展层只加入1个人,连同3个B和9个A,合计13人。两个盘累计下线44人,获利11余万元。
21、被告人严苏琴的供述:“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共分五级,分别是A层、B层、C1、C2、C3。交49800元成为该组织的发展层,之后再有27人排队加入该组织就自动升为A层,从A层开始每个下面分为三条线,但是每个人下面的三条线都不一定是自己发展进来的人,是按照“公排跳点”的方式安排的。“公排跳点”就是新进来的发展层人员按公排方式在A下面,不是按照谁发展来的就安排在谁下面,比如发展层第一人就安排在C1下线第一B个层下面第一个A层下第一个;第二人就安排在C1下线第二个B层下面第一A层下第一个;第三人就安排在C1下线第三B个层下面第一个A层下第一个;第四人就安排在C1下线第一B个层下面第二个A层下第一个;第五人就安排在C1下线第二个B层下面第二A层下第一个;第六人就安排在C1下线第三B个层下面第二个A层下第一个;以此类推。2014年4月我交钱给余某某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我的最后排位是C3层,我与席某某、余某某共同经营,我占三分之一点位,下面的C2是曹爱红和戴晓燕,下面3个C1是戴晓燕、曹爱红和彭某某。我还有两个分别是C2和C1级别。我的下线共有100人,我共获利50余万元。
22、被告人曹爱红的供述:2014年3月,我交49800元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后来我升级为C2,与戴晓燕共同经营,其中我占三分之二,戴晓燕占三分之一。我共发展下线45人,获利20余万元。还供述“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的组织、结构、运作模式、获利方式。
23、被告人戴晓燕的供述:2014年5月我交钱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组织。后来我和曹爱红共同经营的盘升级为C2,C3是席某某、余某某和严苏琴。我的下线共50人左右,我共获利13万元左右。还供述“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的组织、结构、运作模式、获利方式。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实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没有实物交易,靠拉人头回本赚钱,就是传销。每一个C1级下面有27个发展层、9个A级、3个B级,一共是40个人。其在C1时上线C2、C3分别是陈某甲、徐某,其下面3个B层是卞军、高举和余某某。2014年下半年其升为C3,而且高举、卞军、余某某三个盘都升到了C3。2015年上半年其陆续从部分盘里出局了,其中在卞军和余某某他们的盘里均出局。卞军和余某某、席某某他们也在他们的盘里出局了。自己还将点位的1/3让给刘玉平经营,后来刘玉平有盘后,自己就将1/3的点位收回。公安机关搜查到的排位表账目是其盘里级别为C1的人整理的,反映了其在经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的网络图。
2、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夏天其加入传销组织。一个点位是C3出局,还有一个点位是和席某某、余某某经营的。下面三条线分别是高举、罗怀英、以及余某某、席某某、严苏琴三个人共同经营的。在余某某、席某某、严苏琴这个点其是部分出局。“民间自愿互助理财”没有实物交易,完全靠拉人头回本赚钱。
3、证人卞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9月份,其弟弟卞军要其到河北燕郊做饭,以偿还其借款,还给其工资。后来其做饭期间卞军和别人会给其现金或打钱到其卡上,每次1000元、2000元不等。
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和毛广银共同经营的点在方玉雷C2盘里升级为C1,这个C1点有张某某、王某某、周立某、刘某某、毛某某、王某甲、毛某甲、金某某等人,应该是三个B,九个A,加上其毛某乙一共14个人。方玉雷这个盘发展层到25人就强行翻盘。还证实“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的组织、结构、运作模式、获利方式。
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其妹妹郑瑞娟将她抢点抢来的与韩凤山共同占有的“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一个C1点位的一条线给其,其没有交钱,只是偶尔帮郑瑞娟他们做饭,后来升为C2级别,温健就升为C3,高举便出局了。还证实“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的组织、结构、运作模式、获利方式。
6、证人李某某、金某甲、刘某甲、杨某、陈某丙、朱某甲、王某甲、金某乙、左某、韩某、张某甲、王某乙、丁某、崔某、武某、石某、蒋某甲、陈某丁、陆某、徐某甲、朱某乙、赵某甲、高某甲、赵某乙、靳某、胡某、徐某乙、曹某、王某丙、陈某戊、李某甲、张某乙、王某丁、马某、李某乙、叶某甲、刘某乙、叶某乙、高某乙、李某丙、王某戊、顾某、蒋某乙等人的证言,证实经本案被告人以及程某甲等人介绍、推荐、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具体过程。还证实“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组织、结构、运作模式、获利方式及各自所在层级和上、下线的人员。
三、其他证据
1、“民间自愿互助理财”讲解稿、层级架构示意图、人员结构名单、手绘“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运作模式及资金分配图、人员关系图、记账本以及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开户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汇款凭证、托管协议等证据,证实:(1)“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组织内部部分成员、结构及层级,“民间自愿互助理财”项目的运作模式及资金分配、具体管理方式,以及以“国家允许”等为名目所进行的虚假宣传;(2)涉案被告人及相关证人交款加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情况;(3)涉案被告人在“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中的层级以及上、下线人员名单;(4)涉案被告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情况。
2、辨认笔录,证实:(1)各被告人之间互相辨认;(2)被告人周丽等人辨认下线人员;(3)下线人员包某某、陈某丁、蒋某甲等人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讲课宣传的程某甲、卞军、刘玉平等人进行辨认。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淮安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被告人卞军、高举等人的退赃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1)被告人卞军检举他人犯罪线索未查证属实;(2)卞军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供述稳定;(3)侦查机关在对其讯问过程中无刑讯逼供、诱供等行为。
5、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所出具的华通鉴苏分专审(2020)969号专审报告,证实:高举的下线人数为529人,个人获利3574680.95元;卞军的下线人数为287人,个人获利2028894.54元;周丽的下线人数为183人,个人获利610521.87元;程秀菊的下线人数为157人,个人获利622560.01元;邓红波的下线人数为146人,个人获利1152894.89元;严苏琴的下线人数为145人,个人获利516593.88元;蔡淑琴的下线人数为104人,个人获利281542.80元;乔旭东的下线人数为102人,个人获利344785.23元;温健的下线人数为92人,个人获利629184.96元;马飞的下线人数为67人,个人获利404101.11元;郑瑞娟的下线人数为63人,个人获利213232.24元;曹爱红的下线人数为61人,个人获利246204.63元;戴晓燕的下线人数为59人,个人获利129782.13元;刘玉平的下线人数为55人,个人获利458050.75元;侍雷的下线人数为54人,个人获利285752.16元;丁华的下线人数为51人,个人获利297662.05元;徐建荣的下线人数为46人,个人获利250768.48元;谭红建的下线人数为45人,个人获利231489.32元;林桂香的下线人数为45人,个人获利117707元;陈永红的下线人数为44人,个人获利102892.46元;周成芳的下线人数为38人,个人获利61650元;方玉雷的下线人数为37人,个人获利135573.22元;韩凤山的下线人数为36人,个人获利131500元。
6、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的书证,证实本案案发经过以及各名被告人归案情况。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对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卞军的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卞军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280人,公诉机关并未逐一进行调查该280个传销人员的具体身份信息和事实,也没有举证证明因为什么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核查该280个传销人员,且高举、方玉雷、周成芳等人事先与卞军不认识或不是卞军的下线的辩护意见,首先,本案涉及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众多,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卞军直接或间接发展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公诉机关结合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告人卞军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为280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其次,被告人高举、方玉雷、周成芳等人在侦查阶段均多次供述卞军是其上线。至于卞军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员事先是否与卞军认识,并不影响对卞军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的认定。该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被告人卞军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卞军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军系案发后主动投案,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客观、真实,得到了在案证据的印证,且不存在被逼供、诱供的情形,该供述应当作为定案依据。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被告人卞军、高举、邓红波的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卞军、高举、邓红波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和非法获利数额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卞军、高举、邓红波对各自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人数和非法获利的数额在侦查阶段作过多次供述,符合该传销组织的发展模式以及领取“岗位工资”的模式和标准,且得到了被告人刘玉平、侍雷、谭红建、乔旭东、周丽、温健等人的供述、证人程某甲、陈某乙、程某乙、王某己、张某丙、包某某、陆某等人的证言、各被告人在进行传销活动期间为领取“岗位工资”所专门开立的农业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传销组织人员关系图、北京华通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所出具的专审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被告人高举、周成芳、蔡淑琴、周丽、程秀菊、马飞、曹爱红的辩护人所提高举、周成芳、蔡淑琴、周丽、程秀菊、马飞、曹爱红在传销组织中的作用较小,系从犯,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高举、蔡淑琴、周丽、程秀菊、周成芳、马飞、曹爱红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并发展大量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高举、周成芳、蔡淑琴、周丽、程秀菊、马飞、曹爱红均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部分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租房、招待和买菜等成本、合理支出和退给下线的钱款应从起诉书指控的非法获利数额中予以扣除,以及案发前退给下线的款项应认定为退赔退赃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因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取的财物为违法所得,被告人在传销犯罪活动中,是否将获取的“利润”用于租房、招待、买菜等开支,属于其获取“利润”后对违法所得的支配行为,不影响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至于被告人在案发前退款给下线的行为,不属于犯罪后的退赃退赔行为,也不应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通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所获得的违法所得的数额中予以扣除。对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6、关于被告人陈永红所提其发展的下线只有21人的辩解意见,以及被告人邓红波的辩护人所提起诉书指控邓红波发展的下线人数中存在虚假点位应予扣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永红、邓红波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分别为44人、140余人,且陈永红、邓红波根据传销组织人员关系图和核对其银行交易流水后,再次确认了各自下线人数。被告人陈永红、邓红波的供述与其余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军、高举、邓红波、戴晓燕、曹爱红、严苏琴、陈永红、林桂香、乔旭东、蔡淑琴、郑瑞娟、程秀菊、徐建荣、周丽、韩凤山、温健、刘玉平、丁华、周成芳、马飞、方玉雷、谭红建、侍雷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为理财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入门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为晋升层级并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骗取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卞军、高举、邓红波属于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卞军、高举、邓红波、乔旭东、蔡淑琴、程秀菊、周丽、温健、刘玉平、周成芳、方玉雷、侍雷、谭红建、马飞、丁华、韩凤山、徐建荣、郑瑞娟、林桂香、陈永红、严苏琴、曹爱红、戴晓燕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淑琴与谭红建、乔旭东,被告人周成芳与方玉雷,被告人郑瑞娟与韩凤山,被告人曹爱红与戴晓燕,被告人严苏琴与他人分别共同故意犯罪,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卞军、蔡淑琴、邓红波、程秀菊、周丽、温健、刘玉平、周成芳、方玉雷、侍雷、谭红建、马飞、丁华、韩凤山、徐建荣、郑瑞娟、严苏琴、曹爱红、戴晓燕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永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举、乔旭东、林桂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军、高举、邓红波、乔旭东、蔡淑琴、程秀菊、周丽、温健、刘玉平、方玉雷、侍雷、谭红建、马飞、丁华、韩凤山、徐建荣、郑瑞娟、林桂香、陈永红、严苏琴、曹爱红、戴晓燕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卞军、高举、邓红波、乔旭东、蔡淑琴、程秀菊、周丽、温健、刘玉平、周成芳、方玉雷、侍雷、谭红建、马飞、丁华、韩凤山、徐建荣、郑瑞娟、林桂香、陈永红、严苏琴、曹爱红、戴晓燕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邓红波、乔旭东、蔡淑琴、程秀菊、周丽、温健、刘玉平、周成芳、方玉雷、侍雷、谭红建、马飞、丁华、韩凤山、徐建荣、郑瑞娟、林桂香、陈永红、严苏琴、曹爱红、戴晓燕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相关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卞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举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邓红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乔旭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蔡淑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六、被告人程秀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七、被告人周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八、被告人温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九、被告人刘玉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十、被告人周成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十一、被告人方玉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二、被告人侍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三、被告人谭红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十四、被告人马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十五、被告人丁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六、被告人韩凤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七、被告人徐建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十八、被告人郑瑞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十九、被告人林桂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二十、被告人陈永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十一、被告人严苏琴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十二、被告人曹爱红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十三、被告人戴晓燕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上列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卞军、高举、乔旭东、邓红波、蔡淑琴、程秀菊、周丽、温健、刘玉平、侍雷、方玉雷、谭红建、马飞、丁华、韩凤山、徐建荣、郑瑞娟、林桂香、陈永红、严苏琴、曹爱红、戴晓燕在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以及本院所退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晓明
审 判 员  张绍萍
人民陪审员  吴国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语彤


  • 2020-12-17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