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原告XX

  • 债权债务
  • (2018)鄂0682民初197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梓权律师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案件详情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682民初1976号
原告:赵XX,男,汉族,1989年9月15日生,住老河口市,村民,现在浙江省杭州市务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权,系浙江XX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何XX,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赵XX与被告何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梓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法定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8年7月13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4、判令被告支付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何XX因资金周转,于2018年7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用期限为10天,约定利息1000元;若逾期不还,原告主张权利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双方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将1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被告,被告出具书面收款确认书。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主张。
被告何XX向法庭提交民事答辩状,辩称:被告借原告100000元属实,保证在三个月内偿还本金,利息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何XX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即:2018年7月3日借款合同一份、银行转账明细凭证一份、被告收到借款收条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各一份。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特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8年7月3日被告何XX(乙方)因资金周转向原告赵XX(甲方)借款10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100000元…借用期限为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12日(10天)…,借用期间利息1000元;…乙方权利义务…4、甲方向乙方催讨借款本金、利息等时,乙方应承担因此所发生相关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等…。后原告于2018年7月3日通过XX银行将100000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何XX、中国XX、账号:62×62×××10),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书面收款收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2018年7月20日原告委托浙江XX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交纳律师代理费8000元。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主张。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何XX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确认收到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关于借款利息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年利率24%利息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借款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内年利率24%标准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总计上限为年利率24%,本院已支持原告主张的借款逾期利息已达到年利率24%上限,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8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三个月后偿还借款本金,原告表示不同意,应当及时判决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支付原告赵XX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赵XX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3元,由被告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兰大兵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XX


  • 2018-10-12
  •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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