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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帮助客户拿到拖欠货款

  • 合同事务
  • (2019)沪0112民初26938号之一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翔律师
了解案件情况,制定诉讼策略,高效帮助客户拿到拖欠的货款,达成和解后申请撤诉

案件详情

上海市闵行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26938号之一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邹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翔,北京市XX律师。
被告:郑州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郑州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00.82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苏琳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施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2019-08-13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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