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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马XX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综合类型
  • (2019)苏0724刑初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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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XX、马XX污染环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苏0724刑初28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0年1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汉族,初中文化,蓉成米厂法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灌云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XX,XXX律师。

    辩护人许善明,江苏XX律师。

    被告人马XX,男,1980年3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XX,江苏XX律师。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刑一刑诉〔2019〕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马XX犯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张XX、许善明,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王XX在灌云县杨集镇新XX开办灌云县XX厂,在无环保手续情况下,投入稻壳碳化项目,利用生物质气化发电产生的半固态废物,排放到厂内收集沟渠内,在无任何处理资质情况下,多次让被告人马XX用槽罐车将半固态废物运至沂河淌灌云段河内倾倒,共计39.5吨。经江苏省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灌云县XX厂内黑色半固态废物以及罐车内黑色半固态废物为危险废物,具有毒性危险特征。

    另查明,被告人王XX案发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严X、张X、顾X、徐X的证言,灌云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营业执照、现场勘验照片、车辆轨迹图、户籍证明,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苏环所[2019]环污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马XX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马XX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XX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XX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XX的第一辩护人张XX提出被告人王XX倾倒危险废物不足三吨,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王XX的第二辩护人许善明提出被告人王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被告人王XX、马X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XX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擅自处置危险废物,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指使被告人马XX倾倒到沂河淌河流中;被告人马XX多次协助王XX倾倒,两人的行为给河流造成严重污染,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缓刑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马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11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解梅娥

    人民陪审员  宋XX

    人民陪审员  管文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朱XX

    书 记 员  陈XX


  • 2019-09-29
  • 灌南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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