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罗X县政府以发证错误为由,作出决定书:注销县内大X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村民小组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罗X县政府的决定书,案件胜诉。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做为原告的代理人,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罗X县政府的注销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实体性错误。
1、合并审理的案件中,被告的注销决定书,涉及到韦XX、韦XX、韦XX、韦XX、韦XX、韦XX、覃X会的被注销的承包证中的地块代码,对应的亩数、面积,存在错误,特别是韦XX,注销决定书载明的两个地块,在韦XX的承包证中,根本就不存在这样两个地块代码和对应的亩数。
2、被告仅仅因为承包证中一个地块登记有误差,就作出注销整本土地承包证的决定,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是登记一个地块错误,只需要备注更正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注销整本承包证,因为承包证中的其他地块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冒然注销整本证书,会给原告的合法权利造成潜在损害,毕竟农村土地,存在土地流转、发包、租赁等情况,注销整本证书会影响到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效力等行为的合法性和延续性,进而引发一连串纠纷或诉讼。
二、被告的文书送达程序不合法。
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涉及到三个文书的两种讼达,行政告知书的送达、注销决定送达、注销公告送达。其中,送达的方式是两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被告的两种送达方式都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直接送达程序存在违法:
①被告在送达文书的时候,原告当事人很多是长期外出务工、打工不在家,极少存在直接送达的情况。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行政告知书发放情况》载写的“已送达”,是不真实的,属于被告单方制作的文档,不是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效力,不应采信。
②行政告知书、注销决定书、注销公告,没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行政告知书发放情况》载写的“粘贴门口”“全家外出”,更说明了被告不可能直接送达到原告,被告的证据材料也没有证实文书直接送达给原告,送达回执也没有原告当事人签字。
2、行政告知书、注销决定书、注销公告的留置送达程序违法:
①本案中,当事人外出务工,不在家,并非直接拒绝签收。在当事人不在家,或家中无人,或仅有同住未成年家属在家的,不能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
②被告的证据显示:行政告知书、注销决定书、注销公告直接账贴在原告家的铁门、门口、墙壁,以及村外的墙壁上,也就是在原告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留置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被告所采用的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定留置送达的规定,该行政送达直接影响到涉案行政行为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③行政机关送达文书,应当是两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在场。被告的送达回执中,送达人身份无法确定,是否是被告的工作人员或被告授权委托的人员,在原告有异议的情况下,被告没有举证说明。
④送达回执中,没有见证人,或有见证人的,见证人身份无法确定。在原告有异议的情况下,被告也没有举证说明。
⑤被告提供的所谓送达照片,不能合法正确的反映送达的情况。很多照片中出现的人像,不是受送达人(原告)本人,但是被告却把受送达人的名字标注在其中的某个人像内,弄虚作假,以图蒙骗、误导法庭,这是典型的乱作为,明显违法。
本案中,由于行政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行政告知书、注销决定书、注销公告均不能认定已依法送达原告,不能保证在行政程序中给予原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被告的行为违背了作出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因此,被诉的注销决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注销决定的行为程序违法,实体存在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注销决定书,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河X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黄华勋律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