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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X村民小组诉X水县政府、X州市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案

  • 征地拆迁
  • (2018)桂02行初63号
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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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县政府的证据不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原告古X村民小组与X水县政府土地行政纠纷案。古X村民小组一直对XX拥有山地所有权,在2010年取得县政府颁发的林X证。2012年该县国土局将XX划为国有土地,并申请县政府撤销林X证。X水县政府作出撤销XX林X证的处理决定:确认林X证中的90亩山地归国有。古X村民小组不服,申请复议,X州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古X村民小组向法院起诉,并委托黄华勋律师代理。X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撤销X水县政府处理决定和X州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案件胜诉。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就原告古X屯村民小组诉X水县政府行政纠纷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对被告提交证据(1、2、3)的质疑:

    1、从1958年至2018年这60年当中,原告多次向县政府要求退还耕地给我们,县政府从没有提及58年签订国营某桥农场一事,直至原告当时的当事人死亡后,才冒出58年国营某桥农场协议,存在没有告知和隐瞒性。

    2、虽然在规划范围内,但XX没有划拨给国营农场。签字都是一个人的笔迹,签字也没有加盖私章或手印,不认可。

    3、起草协议的笔迹与签字人的笔迹同一个人。

    4、协议上每个代表都有盖章,唯独原告代表没有盖章,程序不合法。

    5、1958年原告既然与国营某桥农场签了协议确认土地已属国有,为什么1959年某江农场第四中队不是与国营某桥农场签订用地协议,而是与原告签订的,这两个农场均属省级政府的下属机构、而且又是同属一片土地。

    6、莫XX当时不是读楼村的党支书

    7、协议书是不合实际的。也是无效的

    二、对被告证据(4)的否定意见

    1、原告代表莫XX、陈XX只参加会议、没有同意达成协议,所以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和按手印。

    2、涉及到XX的内容我村民小组是不同意的。

    三、对被告证据(5)的的质证意见

    1、1959年原告与某江农场签订守约中明确指出:因劳动力缺乏、耕地一部分丢荒为发展农业生产,愿将该耕做地拨划给XXX为扩场的场地。并没有划拨荒坡、荒岭。

    2、在县革委建五七干校当时向河X专区革委会申请支援用地的时候、河X专区革委会就特别在交接方案中,明确指出只把第四中队所耕种的土地支援给X水县革委会,也没有涉及到XX。

    四、对被告证据(6、7)的质证意见

    1、2012年国土局将原告XX划为国有并没有通知原告代表现场勘界,是不合法的。

    2、在划界勾图时被告以没有通知国土部门到现场勘界为借口,而撤销原告的林X证是不合法的,需通知国土部门到现场勘界的应该是林改部门,而不是我们。被告认为林X证错发给原告。颁发林X证是经过县林改部门认真审核并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认可的。

    五、对被告证据(8)的质证意见

    1、2010年原告已合法取得了有关XX的林X证

    2、被告以“从2009年林X改革至今古X村民小组的林X内外业材料还未完善归档、”以政府的工作人员不作为为依据撤销我村林X证,是不合实际的。也是不合法的。

    根据以上意见,被告X水县人民政府、X州市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撤销融林证字(2010)第040XXXX0121号林X证第070012号宗地的决定》和柳政复字【2018】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也是不合实际的和没有法律依据的。为维护古X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请求X州市中级法院依法撤销被告X水县政府、X州市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关于撤销X林证字(2010)第XX121号林X证第X12号宗地的决定》和X政复字【2018】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黄华勋律师年月日


  • 2019-03-28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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