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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关系同居期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 债权债务
  • 2017桂0923民初1427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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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关系同居期间的借款,往往出于感情因素,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或不愿意要借条,结果造成很被动的局面。涉及大额的借款,建议还是要写书面借条为凭,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万元款项,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事实及理由:

    陈X(女)与朱X(男)2014年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日常的生活开支大部分由陈X承担。

    2015年2月,被告朱X以过年需要用钱为由向陈X提出借款2万元,并且承诺过完春节后就会还钱。陈X通过现金方式把2万元钱借给被告。但是过年后,被告却分文未还。还以“现在没有钱”“在外地没有时间”等等拒绝沟通。此后,朱X以各种理由多次向陈X借钱,每次陈X出于感情的因素,均借给朱X几万不等,累计借给朱X20万余元。其后两人的感情出现波折,无法走到一起,陈X向朱X提出还款要求,朱X分文未还,并以“现在没有钱”“在外地没有时间”等等拒绝沟通。

    2016年5月,原告父亲去世,医院的医疗费没有结清,办理后事需要用钱,原告无奈之下再次向被告提出还款要求,但是被告分文未还。其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被告确认借款的事实,但以“没有钱”等多种借口拒绝还款。

    2016年6月,陈X基于数额太大,并且双方的感情不稳定,无法走到一起,要求朱X出具书面的借款合同。原告到被告的住处协商还款,被告当场书写借款合同给原告。两人为此分手。之后经过原告再三催讨,被告拒不还款,并且采取逃避、跑路的方式让原告无法知道其行踪。

    原告认为,两人恋爱同居关系期间,出于感情因素,借款给朱X,朱X后面补出具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款项20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9500元,望法院判如所请。

    经过法院调解,朱X同意分笔偿还。案件履行完毕。

    男女关系同居期间的借款,往往出于感情因素,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或不愿意要借条,结果造成很被动的局面。涉及大额的借款,建议还是要写书面借条为凭,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2018-03-08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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