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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张XX向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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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X与张X蒋x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渝北区XX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6982号

    原告:张X,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重庆XX律师。

    被告:蒋XX,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张X,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张X与被告蒋X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在审理中,原告张X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负担。

    审判长辜XX

    人民陪审员罗XX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X


  • 2019-08-12
  • 渝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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