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装修设计公司完成设计后,委托方拒不支付剩余设计费;律师助装修设计公司取得剩余设计费。

  • 合同事务
  • (2020)赣0703民初358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运诚律师
律师代理本案后,先行代表委托人与被告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后果断提起诉讼。律师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设计公司是否完成设计任务并及时交付设计成果的问题,进行详尽的证据准备;最终律师意见被法院采信,判决被告应当支付剩余设计费用,为委托人挽回损失。

案件详情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赣0703民初3586号

    原告(反诉被告):赣州XX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8号云星中央星城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702MA35LRTMXN。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诚,江西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家有儿女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家具产业园出口家具加工中XXA1、A10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6135389W。

    法定代表人:申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XX,江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江西XX律师。

    原告赣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江西家有儿女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有儿女家具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诚,被告家有儿女家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XX、蔡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43740元,并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26日,原、被告签订《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合同》,将家有儿女家具展厅项目委托给原告装修设计,设计费合计68740元,分三个阶段付清,如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则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未付金额的5%的违约金。三个阶段完工后,被告仅支付原告25000元,未付设计费43740元,经原告催收被告拒绝支付,故诉至法院处理。

    被告家有儿女家具公司辩称,被答辩人的诉请没有合同依据与事实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双方2020年3月26日签订的《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合同书》第二、三条约定:1、平面方案图纸、施工图纸,取得一致意见后,双方签字确认;2、施工图纸的完成时间为2020年3月31日;3、设计费支付方式,对设计平面方案认可,合同签订第二个工作日,付款比例为50%,出好效果图,经甲方确认好,付款比例为40%,设计完成,出好全部施工图纸,付款比例10%。依据合同约定,只有经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后的图纸交付,才是有效地交付,被答辩人的合同义务才履行完毕。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先后共向被答辩人支付了25000元的设计费,可答辩人迄今未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向答辩人有效地交付过任何的设计文件和设计成果,被答辩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答辩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反诉原告家有儿女家具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反诉被告XX公司返还设计费25000元,并自2020年3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2、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3日,反诉原告因展厅装修设计事宜向反诉被告支付首笔设计费10000元,2020年3月26日,双方就展厅装修工程设计事宜签订《室内外装饰装修合同书》,同日向反诉被告支付第二笔设计费15000元。因反诉被告迄今未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向反诉原告交付设计文件和设计成果,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故无法依据合同获得设计费,且反诉被告依法应当返还反诉原告设计费25000元。

    反诉被告XX公司辩称,1、反诉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从本诉的证据可以体现,反诉被告的工作人员江XX在2020年3月10日已与反诉原告的工作人员吴XX对案涉设计项目联系,反诉被告派人现场测量,反诉原告在3月13日支付首笔设计费用1万元,3月26日双方签订设计合同,从双方建立的设计对接群可以看到,反诉被告为项目设计做了大量工作,基本完成了效果图的工作,并通过上传到微信群获得反诉原告认可。反诉原告对于反诉被告的设计方案是满意的,对成果接收才会支付相应费用;2、从我方证据证实,微信上传文件也可认为是设计交付成果的方式之一,我方在履行交付上并无过错。

    原告XX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及反诉答辩意见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合同》、效果图和施工图,拟证明双方约定设计费用、付款时间及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效果图、施工图;3、原、被告在家有儿女家具展厅设计对接群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的员工李X、江XX和被告员工申X、吴XX共同确认项目设计图纸,3月14日原告交付二、三、四、五楼展厅设计图给被告,被告提出部分修改意见后,3月15日再次交付三、四、五楼设计图给被告,3月16日双方再次确认展厅设计图纸,3月26日交付项目正效果图给被告;4、江XX与吴XX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双方沟通四、五楼装修事宜,原告表示项目设计图纸会全部做好;5、原告的员工江XX与律师的谈话笔录,拟证明原告承接被告项目的全部过程及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项目设计图纸;6、中国XX银行江西家有儿女家具有限公司转账给原告10000元转账记录、申X转账给李X10000元、5000元的微信转账记录,拟证明原告收到被告支付项目预付设计费25000元;7、原、被告签约视频,拟证明双方在被告法定代表人申X办公室签订《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合同》。

    被告家有儿女家具公司围绕答辩意见和反诉请求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中国XX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手机微信转账记录两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5000元;三、《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拟证明原告未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向被告交付设计文件和设计成果,原告已违约及证明设计费返还的合同依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审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6日,原告XX公司与被告家有儿女家具公司签订《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其位于南康区康XX进行装修设计,设计类别为工装,建筑面积为782㎡室内(五层)+200㎡室外,装修设计时间自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期19天;设计费70元/㎡,合计68740元;设计费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第二个工作日,付款比例为50%,出好效果图,经甲方确认好,付款比例为40%,设计完成,出好全部施工图纸,付款比例10%。合同签订前,被告于2020年3月13日先行向原告支付首笔设计费10000元,原告开始安排设计,双方共同创建“设计对接微信群”,原告设计人员当日将展厅的平面设计图在微信群内发布,向原告征求意见,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再次向原告支付第二笔设计费15000元。3月26日,原告在微信群发布设计效果图征求意见,3月29日,被告的管理人员通过微信告知原告的设计人员,因考虑到装修成本与时间,展厅装修施工图只出一楼、二楼、三楼,外立面与四、五楼可以不出,此次现精装1-3楼,其它部分先简装。而原告设计人员则建议全部一次装修,并继续按合同完成全部施工图,3月31日,被告管理人员问原告设计人员施工图是否完成,被告设计人员回复要推迟一两天,还在做立面图纸。4月2日,原告设计人员携全部设计图交付被告并要求被告付清全部设计费,双方产生争执,导致原告未将纸质设计图交付被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无果,诉来本院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XX公司接受被告展厅装修设计任务后,双方签订《室内外装饰装修设计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诉讼双方向法庭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原告按合同进行了设计,被告家有儿女家具公司分两次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共计25000元。

    对于被告是否应当按合同约定足额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68740元的问题。合同约定的设计面积为室内建筑面积782㎡(五层)和200㎡室外面积,按每平方米70元计算设计费,但在原告公布效图后,被告管理人员向原告提出装修施工图只出一楼、二楼、三楼,外立面与四、五楼可以不出,此次现精装1-3楼,其它部分先简装,该意见系被告对设计范围的变更,原告对被告减少设计范围,未提出异议,仅认为所有施工图正在同步设计,已完成三分之二,之后坚持完成全部施工图。据此,本院认为原告在设计期间被告已通知减少设计范围,可认定双方变更了设计范围,可酌情减少设计费,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认双方约定的设计费68740元由被告向原告支付80%,即54992元,此前,被告已支付的设计费25000元核减后,被告仍须支付29992元。但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反诉原告家有儿女家具公司的反诉请求,由于XX公司一直按合同约定履行设计任务,在设计完成后及时与家有儿女家具公司办理设计图的交接,由于交接时双方发生争执,导致XX公司未将纸质设计图交付家有儿女家具公司,但并不能认定XX公司根本违约,因XX公司已经先在微信群内发布平面设计图和效果图,家有儿女家具公司也提出过修改意见,据此,家有儿女家具公司反诉返还设计费25000元,本院不予采纳,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家有儿女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XX公司装饰装修设计费29992元;

    二、驳回原告赣州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江西家有儿女家具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元,共计1120.5元,由原告赣州XX公司负担358元,被告江西家有儿女家具有限公司负担550元,反诉费212.5元,由反诉原告江西家有儿女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赖XX

    人民陪审员  朱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叶X

    代理书记员  周 玮


  • 2020-09-08
  • 南康市(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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