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XX诉曹X、成都XX公司、江苏XX公司、毕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黔0526民初5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曹X在十日内向罗XX支付207468.1元工程款,并从2019年10月16日起,以全国银行间拆解中心公布的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利息,成都XX公司、江苏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后成都XX公司上诉至毕节市中院,毕节市中院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2021)黔05民终667号判决书,维持原判。
该案于2020年7月冻结各被告的账户,现已实现工程款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