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1民初12807号
原告:陈XX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徐XX,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
被告:闫XX,男,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张XX,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开XX。
原告陈XX与被告徐XX、闫XX、张X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有利于疫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董 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