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XX与被告XX公司人身保险纠纷一案
原告:A某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五人
代理人:覃英流,XXX律师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代理人:周XX,XXX律师;封XX,北京XX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4日,被告到某县某村开展保险业务活动,该村村民A某购买了全家福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A向被告支付100元保险费后,被告向原告交付盖有被告公章的《全家福团体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客户信息登记表》一份(以下简称“登记表”)。2020年9月17日,A在做货车出车准备时被电击身亡,该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均认定A属于触电意外身亡。根据登记表约定,A因意外身故可获得的保险金为10万/5人,即2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拒赔通知书》,称被保险人A为营业用货车司机,属于第6类职业,根据《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特别约定第三点被保险人的职业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分类表》中意外险职业类别的第5类、第6类、拒保类职业,不得投保本保险,故被告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办案经过
接到A的家属五人委托后,本律师认为首先还是以协商为主,希望能诉前解决,最快速度拿到钱。我们提出了对方格式条款无效的理由,并说明2万元并非高额费用,对方完全可以支付,对方的保险员称与公司沟通,我方限期其3日内回复。最终没有任何惊喜,保险公司拒不理赔。明确得知对方的态度后,我方立即提起诉讼,通过网上立案的方式将案件提交给法院,并说明标的额小,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案件结果
案件最终如愿地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即一审终审),庭上对方还是坚持认为我们是拒保类职业而不应当获得理赔,但我方即指出对方对免责条款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既然属于拒保类职业则不应当得以投保,而且既然保险合同有效,则应当履行保险赔付义务。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本案终审。原告等五位家属获得了2万元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