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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委托理财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 债权债务
  • (2020)鄂01民终6415号
债权债务
郭庆梓律师 当前活跃
湖北尊而光(长沙)...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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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从聊天记录中找到关键证据:两笔款项,朱X均保证王X获得固定的本息回报,故王X、朱X之间表面上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实质上为民间借贷关系。

案件详情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X,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智华,湖北尊而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X,湖北尊而XXX律师。

    上诉人朱X因与被上诉人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3民初21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XX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王X提供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认定借款关系与法律精神相违背。二、朱X与王X之间未签订委托理财相关合同或协议,仅凭往来流水认定存在固定利率委托理财关系证据不足。

    王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朱X立即偿还王斐借款本金350000元;2、判令朱X向王X支付利息,利息包括两部分,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朱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X、朱XX朋友关系。从2016年起,王X、朱X相互转账多笔款项。2018年7月23日,王X向朱X转账支付300000元;2018年9月5日,朱X向王X转账支付318000元(包含本金300000元,利息18000元)。2018年9月6日,王X向朱X转账支付300000元;2018年9月27日,朱X向王X转账支付309000元(其中本金300000元,利息9000元)。2018年10月7日,王X向朱X转账支付300000元,交易摘要备注“过桥赚利息”。2018年10月9日,王X向朱X转账支付50000元,交易摘要备注“理财赚利息”。2018年10月11日,朱X向王X偿还500元。之后朱X再未向王X支付过任何款项。

    一审法院又查明,从王X、朱X2018年7月至10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摘录部分内容如下:“7月22日,朱X:明天有单子。王X:好,那我还是和之前一样吧,放30万。朱X:好。王X:明天早上转你。朱X:OK”;“7月23日,王X:(向朱X发送30万元的XX银行转账凭证截图),转了啊,这次差不多几长时间啊。朱X:三个星期。王X:OK”;“9月5日,王X:么样了啊?朱X:哦!那个朋友要我问你,后面还接不接单子,她说这个月业务蛮好!你要是明天继续接,她今天晚上就可以安排跟你回笼,结利息,因为她明天又要接单子。有6个星期了,利息18000。王X:这回时间好长啊。就是说今天晚上把之前的利息给我,明天那30万还是继续放里面,对吧?朱X:今天晚上30万跟利息都给你,让你放心,明天30万早上再转给她,接着跟你做,国庆之前她业务特别多!王X:嗯,好的。朱X:我就跟她说好!今天回笼,明天30个继续。王X:好的。……朱X:转了18000,跟20万。王X:我放滴是30万啊。朱X:还有10万,跨行了,明天早上跟你转,晓得你是30万!王X:嗯。朱X:到账了!30万加利息,都到位了,你查收。王X:收到了”;“9月6日,王X:今天是要继续接单子是吧?朱X:是滴!她已经跟我们安排了!昨天我滴钱也回来了。王X:那今天是么时候要转过去啊?朱X:中午之前。王X:我等哈转啊。朱X:好滴。……王X:(向朱X发送30万元的XX银行转账凭证截图),转了,这回是几个星期啊。朱X:中秋节之前,收到了。王X:好的”;“9月26日,朱X:明天回款!8号在接。王X:好的”;“9月27日,朱X(向王X发送309000元的XX银行转账凭证截图)。王X:收到”;“10月6日,朱X:明天就要接单子了,你能不能安排过来。王X:30个可以。朱X:好!明天。王X:OK”;“10月7日,朱X:现在能不能转?……王X:(向朱X发送30万元的XX银行转账凭证截图)。朱X:收到。王X:转了,这回大概几长时间啊。朱X:2到3个星期。王X:好的”;“10月9日,王X:有5万。朱X:好的,星期五。王X:几多利息咧?朱X:1个点,500。王X:那我现在转你吧。朱X:嗯嗯”;“10月11日,朱X:我现在跟你接利息吧!王X:现在也可以,星期一也可以,都行。朱X:一笔一笔来,我怕我记错。王X:那好的,今天转吧。朱X:转了。王X:收到”;“10月17日,朱X:银行滴朋友说客户滴款星期五才能出来!要我们等两天,客户在补利息给我们。看你行不行,到周五。年底了,放款比较满。王X:那好吧,周五确定能出来吧?那个三十万咧?朱X:30万到29号,3个点撒,3个星期,最近过桥滴生意太好了。王X:嗯,好滴,上课在,不好接”;“10月28日,王X:明天我那个30万也差不多到了吧,再加上那个5万,明天可以转过来,对吧?我上个月老师滴课时费是找别个借钱发滴,明天一定要转过来这个钱。看到信息请回复。朱X:看到了,知道”。

    一审法院认为,从2016年开始,王X委托朱X进行投资理财。对于王X2018年10月7日向朱X转账的300000元,朱X承诺按照“3个点3个星期”支付利息;对于王X2018年10月9日向朱X转账的50000元,朱X承诺按照“1个点,500”支付利息。对于上述两笔款项,朱X均保证王X获得固定的本息回报,故王X、朱X之间表面上是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实质上为民间借贷关系,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朱X所称“王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X、朱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王X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与王X、朱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朱X于2018年10月7日、10月9日分两次向王X借款,与2018年10月7日之前的借款相比,属于新的借款,不应混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如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款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持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对于朱X2018年10月7日的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10月29日,年利率约为52.14%(3个星期3个点的利息),未约定逾期利率,现王X将该笔借款的年利率调整为24%,要求朱X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9日起计算利息,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对于朱X2018年10月9日的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8年10月29日,年利率约为17.38%(从2018年10月9日至10月29日,1个点的利息),未约定逾期利率,现王X将该笔借款的年利率调整为12%,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018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的利息为49.32元(50000×12%÷365×3),朱X于2018年10月11日向王X偿还500元,故截止至2018年10月11日,朱XX拖欠王X借款本金49549.32元(50000+49.32-500),对于2018年10月12日之后的利息,朱X应以借款本金49549.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朱X向王X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二、朱X向王X偿还借款本金49549.32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49549.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2270元,以上共计5545元,由朱X负担(朱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并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X于2018年10月7日及2018年10月9日向朱X转款共计350000元,虽未提交债权凭证,但从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来看,能够证明王X委托朱X进行投资理财,且朱X向王X承诺了相应利息,故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本案所涉款项性质及本息进行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朱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朱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

    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X


  • 2020-09-16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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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庆梓律师,律所主任 尊而光(长沙)律师事务所主任,尊而光律师事务所CEO,尊而光刑事专业委员主任。执业以来承办大量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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