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鲁0321刑初*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X,男,*出生于山东省博兴
县,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速捕。现羁押于桓台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成梁,山东XX律师。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二部刑诉(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X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X及其辩护人张成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至2024年11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魏X和高*(另案处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元,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元。被害人已从另案处理的其他案犯处获得退赔部分应子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