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康XX**27、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X。负责人:金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200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代理人:郑X、陆XX,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XXXXXXXF。法定代表人:应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XX,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案件概述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王某某、杭州XX公司、丁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由审判员缪X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向中国XX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81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中国XX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员缪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