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二维码转账被公诉诈骗罪成功辩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
(2021)甘3023刑初6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杨X、黎X、简某到浙江与陈X取得联系后,由陈X召集金X、屈X、朱X等从事为犯罪团伙上线收集收款二维码、转账等活动。在实施该活动过程中,杨X、黎X、简某负责与上线联络,陈X安排金X、屈X收集收款二维码,安排朱X。陈X负责提供银行卡并对收取的钱款取现、转账,安排陈X负责团伙成员的食宿。2020年6月26日至7与2日,金X收集到陈X某经营的XX家华联超市、钱某某经营的XXX等店铺收款二维码,2020年7月18日至7月20日,金X、屈X收集到王某某经营的XXX等店铺收款二维码,收集到的二维码被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在欺诈被害人谈某某等人过程中用于扫码转账。2020年6月26日至7月2日,杨X等人利用收集的二维码收款合计为329904元,2020年7月18日至7月20日,收款为403073元。
本人接受其家属委托后,在侦查阶段就本案犯罪罪名和事实跟公安机关充分沟通,辩护人认为不构成诈骗罪,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罪名仍为诈骗罪。经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多次向公诉机关就罪名问题沟通,辩护律师坚持认为此案构成诈骗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在多次审查案卷材料后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量刑建议为5年十个月,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量刑应在三年以下量刑,最终舟曲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审判长:闫XX
审判员:韩XX 任XX
书记员:王丽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