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1,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钢设备处工人,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原告:王X2,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学院教师,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辽宁XX律师。
被告:刘X,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溪市明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鹤勇,北京XX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王X1、王X2诉被告刘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X1、王X2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1、王X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孟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