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0)浙1004民初5646号
原告:陆XX,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浙江XX律师。
被告:逯斌,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XXX),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珊瑚,北京XX律师。
原告陆XX与被告逯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于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经他人介绍认识,婚前未深入了解,草率步入婚姻,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双方性格不合的问题愈发突出。婚后原告难以与其正常心平气和的沟通,双方便时常为家庭事务发生多次争吵。长期以来,双方的隔阂与矛盾越积越深,夫妻关系严重恶化,实至无法缓和的地步。原告自知无法和被告共同生活,于2019年4月29日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8月8日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准原12被告离婚。但一审判决后,双方也一直未联系,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原告实在难以忍受目前的生活状态,实属无奈,不得已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综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陆XX与被告逯斌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陆XX愿于2021年3月11日前支付被告逯斌36000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原告陆XX处的归原告所有,现在被告逯斌处的归被告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愿自理,无夫妻共同债权。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陆XX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于2021年3月1日生效)
审判员马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金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