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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王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1)鲁0704刑初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志勇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于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大学本科,务工,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勇,山东XX律师。

    被告人王XX,男,1988年9月28日出生于潍坊市坊子区,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XX,山东XX律师。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一部刑诉〔20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王XX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燕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王志勇、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王XX、王XX之父王X3无证驾驶三轮电动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将王X1撞伤,后王X1入住潍坊市脑科医院住院治疗。

    为个人少承担王X1的医疗费用,被告人王XX、王XX经事前预谋,由王XX作伪证,王XX于2019年12月5日到潍坊市坊子区××村开具虚假证明,虚构王XX看到王X1系个人摔伤的事实,后王XX用该虚假证明骗取国家承担王X1住院医疗费用126502.32元。

    该医保基金于2020年11月25日已全部依法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王XX、王XX经公安机关短信通知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王XX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潍坊市坊子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汇总、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详单、追回王X1违规医保基金的情况说明、收款证据复印件、前科查询、发现王XX等涉嫌诈骗罪的案件情况报告、王X3涉嫌危险驾驶案相关案卷卷宗;证人魏X、辛X1、辛X2、王X2、梁X的证言;被告人王XX、王XX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王X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XX、王XX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X、王XX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王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XX、王XX已退赔骗取的国家医保基金,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王XX具有初犯、偶犯、自首、退赃、从犯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王XX具有初犯、偶犯、自首、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王XX、王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审判长曹XX

    审判员栾鸾

    人民陪审员韩XX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褚振宇

    书记员李X


  • 2021-02-04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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