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奉X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9)鲁0782刑初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志勇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奉X,务工。

    2018年5月2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诸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勇,山东XX律师。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公刑诉(2018)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奉X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查后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奉X及辩护人王志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诸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4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9年3月21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奉X从他处购买“高效骨痛宁”、“筋骨痛消胶囊”和“痛除根胶囊”后,通过淘宝和微信方式,销往诸城等地共计210余盒。

    经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高效骨痛宁”、“筋骨痛消胶囊”和“痛除根胶囊”为假药。

    上述已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奉X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书证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物流清单、交易记录,证人王X、丁X等人的证言,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降脂降压胶囊等产品的认定意见,微信聊天记录、淘宝交易截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X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奉X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奉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以坦白、认罪、悔罪为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奉X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XX

    人民陪审员罗XX

    人民陪审员韩X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张XX


  • 2019-04-09
  • 诸城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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