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付XX、付XX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鲁0702刑初1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志勇律师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X,男,住潍坊市奎文区(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奎文区)。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3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XX,男,住潍坊市奎文区。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3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XX,男,住潍坊市奎文区。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23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志勇、孙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项X,男,住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XX。

    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月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6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8〕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X、付XX、李XX、项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任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X、付XX、项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王志勇、孙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付XX在山东XX公司任项目经理、被告人付XX、李XX、项X在山东XX公司任保安主管期间,通过给韩X、胡X、王X、李某办理虚假的入职手续、虚划考勤等方式从山东XX公司冒领工资,共侵占公司资金104477.9元。

    另查明,被告人付XX、项X系自首。

    被告人付XX、李XX亦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

    案发后,涉案经济损失已获退赔,被告人付XX、付XX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又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付XX因嫖娼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XX、付XX、李XX、项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身份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报案材料,应聘人员登记、离职表,考勤材料,虚报人员工资统计及工资明细,银行账户明细,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韩X、胡X、李某、王X、刘X、宋X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视听资料ATM机取款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X、付XX、李XX、项X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刑罚。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付XX、项X系自首,被告人付XX、李XX亦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付XX、李XX、项X系从犯,且涉案经济损失已退赔,被告人付XX、付XX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四名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四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对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 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付X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项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徐X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人民陪审员刘XX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钱XX


  • 2018-05-09
  •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