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XX与曾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XX,男。
委托代理人周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XX律师。
被告曾XX,女。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上海XX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桂XX诉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媛媛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桂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被告曾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赵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桂XX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于199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1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曾XX,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了琐事发生争吵,没有共同语言。自去年起,双方矛盾变得激烈,主要原因是:原告的工资卡一直在被告处,原告向被告要钱,被告不给;被告对原告父母态度不好,原告给父母金钱补贴,被告都会与原告争吵;原、被告看待问题观点不一致,谈不到一起。2015年1月份起,原、被告正式分居。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曾XX随原告共同生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曾XX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原、被告结婚经过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但原、被告之间没有矛盾,夫妻感情也未破裂。被告对原告父母态度很好,每月都会给原告父母生活补贴人民币2,000元,且每逢原告父母生日,原、被告会在饭店里给其庆祝。原告工资卡由其自己保管,不存在双方因金钱问题而产生矛盾的情况。原、被告家庭和睦,关系融洽,不存在双方谈不拢的情况。原、被告没有正式分居,被告经常回家。原、被告婚生子曾XX性格内向,目前就读于高中二年级,被告不想因原、被告的婚姻问题影响孩子心理健康,从而影响孩子高考。
本院查明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4月15日登记结婚。1999年1月28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曾XX,现就读于青浦区高级中学。因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语言,且经常因家庭经济及赡养父母等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明、户籍信息资料复印件,被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经济及赡养父母等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对此并不认可,原告也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沟通,相互间多体贴、多关心,正确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并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的离婚理由不足,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桂XX要求与被告曾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桂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