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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XX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9)最高法民再274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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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案件详情

本溪市金膨建材有限公司、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本溪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英,北京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某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X,北京市XX律师。

再审申请人本溪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某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板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民终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139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某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张小英,被申请人某某板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梁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材公司申请再审理由:

(一)某某板材公司建设案涉高压电线时,距离某某建材公司扩界前的原矿区矿界不足500米,某某板材公司的侵权行为,自高压电线线路建设时即存在,至某某建材公司取得扩大矿区部分后该侵权行为仍持续存在,应对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二审法院在认定某某板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并造成侵权后果的情况下,却未判决某某板材公司对某某建材公司予以赔偿,违反法律规定;

(二)某某建材公司有权依法要求某某板材公司排除妨碍,将案涉高压电线线路迁移。一、二审法院在某某板材公司未提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判决案涉高压电线线路不具有迁移的可能性错误;

(三)一、二审法院未对某某建材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予以准许,导致未能查明本案关键事实,即未能查明某某板材公司的侵权行为对某某建材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二审中,某某建材公司在法院释X之下,已同意分别就0.013平方公里和0.0522平方公里的矿区范围进行鉴定,但二审法院并未予以鉴定,径自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某某建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一、二审法院已认定某某板材公司应对某某建材公司的原矿区0.013平方公里范围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有关赔偿计算问题,在本案某某建材公司二审中已表示可以就全部矿区0.0522平方公里范围和原矿区0.013平方公里范围的损失分别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至少应准许对原矿区0.013平方公里范围的损失进行鉴定。二审法院迳行以某某建材公司不同意仅就原矿区范围的损失进行司法鉴定为由,不予准许其鉴定申请,进而据此认定某某建材公司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明显不当。

综上,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992号民事判决、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5民初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盛烨

审判员  余XX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池X

书记员周X


  • 2019-11-13
  • 最高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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