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构成伤残十级,一审判决赔偿28余万

  • 交通事故
  • (2020)京0113民初129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侯义民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当事人合理合法的理赔主张,我所优秀的专业律师团队,及处理交通事故理赔的丰富经验,能够保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在诉讼过程中,认真做好每一步准备工作,是为最终胜诉,当事人顺利拿到赔偿的前提和基础。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29日11时14分,在北京市顺义区XX,李XX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东行驶,张X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车内乘坐芦X),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李XX、芦X受伤,李XX的房子损坏。

    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城区中队认定,李XX负事故同等责任,张X负事故同等责任,芦X无责任。

    芦X受伤后,于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16日在北京丰台医院住院治疗17天,其伤情被诊断为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等症。芦X共计支付医疗费87326.69元。

    2020年12月4日,经鉴定所鉴定,芦X的伤残程度属十级(致残率10%);误工期可考虑为自受伤之日起至定残前一日止;护理期可考虑为90日;营养期可考虑为90日。鉴定费4350元。

    二、案情经过:

    原告芦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义民,被告李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被告某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莫XX到庭参加诉讼。接到案件后我所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团队迅速响应及时对案情进入分析梳理

    我所帮助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芦X的伤残程度属十级。。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芦X的伤残等级,为芦X量身定制了理赔解决方案。

    并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理赔事宜,但被告拒绝我方提出的理赔方案。后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

    三、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经审核确认芦X因此事故造成合理损失的项目及具体数额如下:医疗费87326.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1500元(含某某公司垫付的1540元)、误工费10500元、残疾赔偿金1355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822.8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4350元、财产损失2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当事人陈述,事故发生时芦X正在履行职务,芦X是某某公司员工,芦X此次事故的发生有可能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的范围,芦X在本案中向某某公司主张侵权赔偿,本院暂不予认定,可待其工伤保险处理结果出具后另行解决。至于某某公司为芦X垫付的款项,考虑到芦X所受损失涉及到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待遇的认定,故针对某某公司垫付问题本院不予处理。

    基于李XX、张X均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对于芦X因此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李XX应按照50%的比例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2020-12-21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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