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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 合同事务
  • (2020)苏0507民初15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全统律师
该案中将虽已离婚的夫妻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并由法院予以采信二人作为共同还款人,原告代理人奔波三地调取大量证据,并最终胜诉。

案件详情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7民初1509号
原告:谭XX,男,195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统,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单XX,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告:李X,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告谭XX与被告单XX、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因被告单XX、李X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李全统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合法传唤,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42万元(以30万本金为基数,按照20%年利率,自2013年2月21日暂记至2020年2月20日),本息共计72万元。审理中,原告明确利息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于2002年认识,2009年初,被告单XX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承诺每年利息为6万元。原告当即答应借款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5万元给被告李X银行账户,剩余25万元通过银行取现并存入被告丽X的银行账户中。被告每年年底将利息6万元支付给原告,连续支付3年,每次均由两被告携带现金至原告处偿还。2013年被告单XX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0万元的事实。之后两被告再无任何还款还息行为,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两被告对于借款及还息的事实均知情且认可,故原告认为该笔债务为两被告共同债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
被告单XX、李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21日,谭XX的妻子胡XX从谭XX名下中国XX账户取现25万元后存入李X名下尾号2734的银行账户。同日,谭XX名下尾号5800的建设银行账户向李X名下尾号0563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
2013年1月29日,单XX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谭XX人民币叁拾万元正¥300000元正。此据。借款人:单XX”。
2019年7月8日,谭XX与单XX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谭XX称“关于30万借款一事,已有6年有余,现由于本人还有20来天退休,如果手头方便请尽快归还,以度安享晚年。”单XX回复“好的谭X!我在等高铁付我!”。
另查,单XX与李X曾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8月5日登记离婚。
再查,单XX、李X曾于2002年11月27日共同设立上海XX公司。2018年11月,李X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董事的职务。
庭审中,谭XX陈述,单XX借款时称用于经营周转,30万元借款全部汇入李X账户,当时两被告共同经营企业,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系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借条、取款凭条、存款回单、银行流水、微信截图打印件、工商信息查询以及当事人陈述等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谭XX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利息标准为年利率20%的约定,为此举证其与李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显示其询问
“单XX每年付我6万元的利息你知道吗,一直付到2013年一月”。李X回复“知道”。此外,谭XX另解释称,本案2013年1月29日的借条是当时重新写的,旧借条被收回了,两份借条中均没有约定利息,但是双方一直存在默认利息为年利率20%,2013年1月之后的利息没有再付过。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单XX结欠谭XX30万元借款的事实。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谭XX可随时主张还款,故对谭XX主张单XX归还借款3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利息约定,即使单XX的确2013年1月前每年支付利息6万元,但由于单XX在2013年1月29日重新出具的借条中亦未约定利息,之后单XX或李X也未再支付过利息,故谭XX主张双方约定年利率20%的依据不足,本院碍难认定,仅能支持30万元借款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关于李X的清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李X与谭XX在本案借款发生时共同经营上海XX公司,且李X作为借款的收款方,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对于谭XX主张借款用于单XX、李X夫妻共同经营,为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主张予以认定,故李X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经本院合法传唤,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负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XX、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谭XX借款30万元,并共同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800元,由原告谭XX负担2600元,被告单XX、李X负担3200元(该款中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至本院;两被告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告费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候佳芸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陆XX


  • 2021-07-30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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