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31日00时05分,在北京市G6高速出京方向41公里+100米处,刘XX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与岑XX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刘XX驾驶的车辆起火,事故造成岑XX、刘XX受伤,两车货物及路产损坏等。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处理,认定刘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岑XX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岑XX被送往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于2018年10月31日至2018年11月20日住院治疗20天,经诊断为右侧第2-8肋骨骨折、右侧血胸、右侧3-6肋间血管外伤性破裂、右肺挫伤、全身多发开放伤口、头部开放伤口伴异物存留(2处)、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右桡骨远端骨折、左侧锁骨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腰2、3左侧横突骨折、右侧顶枕叶镰旁占位病变(性质待查)、右侧耻骨下支骨折、右豌豆骨骨折。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一月、一月后门诊复查、不适随诊、右侧顶枕叶镰旁占位病变(性质待查),上级专科医院进一步诊治。岑XX提出4张医疗费票据,主张其支出的部分医疗费为680元。住院期间,岑XX购买护理用品支出546元。
2019年11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岑XX预交鉴定费4350元。
二、案情经过:
原告岑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义民,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到庭参加了诉讼。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仅参加了庭前会议,被告刘XX、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接到案件后我所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团队迅速响应及时对案情进入分析梳理。
我所帮助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岑XX的伤残程度属十级。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芦X的伤残等级,为岑XX量身定制了理赔解决方案。
并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理赔事宜,但被告拒绝我方提出的理赔方案。后诉至昌平区人民法院。
三、案情结果:
法院认为:本院认定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损失如下:医疗费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20日×100元/日)、伤残赔偿金147698元(20年×73849元/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30000元(180日×5000元/月÷30日)、护理费9546元(546元+60日×150元/日)、营养费4500元(90日×50元/日)、交通费1000元,共计205424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