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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用人单位违法放假,则应当支付工资差额

  • 劳动工伤
  • (2021)粤0115民初5832、59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雍东霖律师
广州市某公司以停产停工为由对员工长期放假,仅发放基本生活费,员工对公司放假行为有异议,陆续提起仲裁维权,最终协助其二十余名员工陆续追回工资差额、年休假工资等共计三十余万元。

案件详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5民初5832、5901号
原告[(2021)粤0115民初5901号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4926603P。
法定代表人: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XX律师。
被告[(2021)粤0115民初5901号原告]:陈XX,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东霖,广东XX律师。
原告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华XX公司”)诉被告陈XX[(2021)粤0115民初5832号]及原告陈XX诉被告华XX公司[(2021)粤0115民初5901号]劳动合同纠纷两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陈XX,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东霖到庭参加诉讼。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陈XX2003年12月30日入职华XX公司,岗位为人事部司机,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资时间工资1895元/月,加班工资基数为10.89元/小时。华XX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XX支付工资,双方均确认上下班需要考勤。2020年1月16日华XX发出《关于2020年春节放假及延长放假的通知》,安排陈XX在内的员工休假,该通知主要内容为:“各部门(车间):2020年春节即将来临,及中美贸易战影响,公司订单严重不足、以及公司对未来一段时期预判无生产订单,经公司讨论为顺利渡过这段困难时期,本次放假安排如下:全厂放假时间: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10月31日……”陈XX确认2020年1月18日起受华XX公司安排放假待岗,于2020年4月7日返岗,2020年6月9日重新被安排放假,2021年1月18日再次返岗,期间实发工资分别为1864.78元、1259.72元、1259.72元、3400.06元、3998.69元、2167.96元、1248.06元、1248.06元、2107.83元、1248.06元。
双方对2020年1月18日至2020年10月31日放假的合理性有争议。华XX公司主张公司订单不足、经营困难安排员工放假,在疫情期间响应政府号召逐步复工,放假安排具有合理性,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华XX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华XX公司2019年综合收益总额为-193XXXX3709.3元,2020年综合收益总额为-XXX.02元;2、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经济服务办公室2020年1月29日发出的《东涌镇关于辖内企业复工时间的通知》、短信,载明辖区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除外等,华XX公司企业复工备案通过区工信局最终备案;3、上班通知、快递单、收件查询信息单,显示华XX公司自2020年2月25日起陆续通知部分劳动者返回公司上班;4、华XX公司组织框架图,显示华XX公司下设的具体部门及负责人;5、华XX公司2020年2月至10月的考勤表,显示华XX公司前述期间公司员工的出勤情况。陈XX除放假通知及公司组织框架图外对其他证据均不认可,主张复工复产是公司自行决定的,公司即使经营困难也并非必须停工停产,且公司提交的考勤表也能证实放假期间公司上班人数众多,公司属于违法放假,应支付工资差额,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华XX公司管理升级誓师大会照片,显示华XX公司在2020年9月9日召集全体在职员工参加誓师大会;2、视频光盘,显示华XX公司2020年2、3月期间存在员工打卡上下班的情况;3、广州市南沙公证处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公证书》,显示2020年6月至10月期间华XX公司有部分员工打卡考勤记录,且华XX公司2020年3月、5月、9月、10月有新员工入职;4、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华XX公司微信群2020年4月至8月期间部分沟通情况;5、异议书,显示2020年7月19日陈XX就放假及调岗事宜向华XX公司提出异议;6、2020年2月开发部工资表,显示案外员工陈XX等工资表记载的考勤天数与华XX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不一致。华XX公司不认可陈XX提交证据的关联性,主张公司组织研发及配套人员复工不等于全面复工,新入职员工是开发部负责非控或工作主页,与其他员工负责的工作内容不同,不具有不当性,其他员工的考勤与本案无关。
双方对工资构成有争议。华XX公司主张工资构成应以工资表为准,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的工资表及汇总表,载明陈XX的实发工资分别为3556.66元、3169.66元、3555.66元、3555.66元、3555.66元、3515.72元、3515.72元、3515.72元、3602.72元、3602.72元、3515.72元、3458.93元、1864.78元、1259.72元、1259.72元、3400.06元、3998.69元、2167.96元、1248.06元、1248.06元、2107.83元、1248.06元,其中工资表2019年2月至6月、8月至10月、12月均有陈XX签字确认,2020年4月有补助工资77.24元,6月有补助工资1235.86元;2、华XX绩效考核制度,显示华XX公司2019年10月24日发文,将从2019年11月执行该制度,其中转正后新增的工资全部为绩效考核工资,各部门签收了该发文;3、关于绩效工资考核制度的会议记录,显示2019年10月31日华XX公司召开讨论绩效考核的会议,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出席会议并通过了绩效工资考核制度。陈XX不认可上述证据,主张会议记录只能证明员工参会,但不能证实员工同意改变工资结构,公司也未通知其参加会议,其工资为固定工资,划分工资结构是公司单方行为,工资实发情况应以其提供的银行流水为准,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2020年1月至9月的银行流水,显示其工资收入与华XX公司工资表记载的实发工资一致;2、穗南劳人仲案[2020]390-349号裁决书,显示陈XX就2018年、2019年年休假工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该生效裁决认定陈XX2019年正常出勤月份剔除加班工资的月平均公司为3629元。
仲裁情况:2021年1月7日,陈XX以华XX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华XX公司支付2020年1月18日至4月1日放假期间工资差额共4879元、2020年6月9日至11月30日放假期间工资差额共13756元,该委裁决华XX公司支付放假期间工资差额15724.06元,并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华XX公司与陈XX均不服遂向本院起诉。
华XX公司的诉讼请求:无需向陈XX支付工资差额15724.06元且陈XX承担本案诉讼费。
陈XX的诉讼请求:华XX公司支付2020年1月18日至11月30日放假期间工资差额173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双方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院结合双方的争议对本案评析如下:
关于工资构成,陈XX主张其工资为固定工资,但与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存在矛盾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的规定,华XX公司召集工会委员及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并执行绩效考核制度并无不当之处,也不存在变相减少劳动者工作报酬的情形,陈XX也未举证就工资构成问题向华XX公司提出异议,本院对华XX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陈XX的工资构成以华XX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为准。
关于放假合理性。华XX公司在2020年春节前夕以公司订单不足、经营困难安排全部员工放假,此后因新冠疫情爆发,考虑到用人单位在春节前后为劳动者安排稍长于法定节假日天数的假期符合我国国情、常理及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本院认定华XX公司在2020年1月18日至2月9日安排包括陈XX在内的员工放假具有合理性,且华XX公司已按照陈XX的出勤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发放2020年1月18日至2月9日期间的工资,故本院对陈XX要求华XX公司前述期间的工资差额的诉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华XX对陈XX及其他员工作出长达9个月的放假决定,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依法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华XX公司仅将放假决定以通知的形式告知陈XX,并未举证证明其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即使华XX公司存在因订单不足致使需要部分停工停产的事实也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共渡难关,华XX公司主张因经营困难安排部分员工放假,在安排员工放假的同时又招聘新员工,对考勤记录与工资表不一致的情况也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提交的审计报告、组织框架图等证据不足以证实复工复产后仍安排陈XX待岗数月的必要性,不能排除其对陈XX的放假待岗安排存在针对性和随意性。2020年2月10日起陈XX未能正常提供劳动,并非由其自身原因造成,故华XX公司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向陈XX支付放假期间工资差额,本院以陈XX2019年月平均工资为依据,结合陈XX的主张,酌情以3629元/月的标准核算工资差额为15724.06元(26946.37元-11222.31元)。
综述,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州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陈XX支付2020年2月10日至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5724.06元;
二、驳回广州市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陈XX其他诉讼请求。
两案受理费20元,由广州市XX公司、陈XX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祝珠
书记员梁XX


  • 2021-05-24
  •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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