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8日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五环内环XX,王XX驾驶贺XX名下的×××号专项作业车,牵引×××号车辆和陈X3(1990年生人)驾驶的×××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陈X3当场死亡。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陈X3负事故主要责任,王XX负次要责任。
二、案情经过:
原告郭X某、陈X、韩XX、陈X1、陈X2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侯义民解决事故死亡后续理赔事宜为其量身定制了理赔解决方案,人保廊坊XX委托代理人何X到庭参加了诉讼。王XX,贺X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接到案件后我所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团队迅速响应及时对案情进入分析梳理
三、案情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8日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五环内环XX,王XX驾驶贺XX名下的×××号专项作业车,牵引×××号车辆和陈X3(1990年生人)驾驶的×××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陈X3当场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陈X3负事故主要责任,王XX负次要责任。郭X某是陈X3之妻,陈X、韩XX是陈X3父母,陈X1、陈X2是陈X3子女,五原告提交陈X3的社保交纳记录,工作单位北京振远护卫中心,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陈X1、陈X2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五原告提交运尸的救护车票,证明医疗费。五原告提交火车票、出租车票若干张,证明交通费。五原告要求5个人5天的住宿费,按照每月5000元计算1个人4个月的误工费,估算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号车辆在XX公司投保150万元三者险和不计免赔。贺XX认可其是王XX的雇主。
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人保廊坊XX投保交强险,在XX公司投保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双方主次责任,交强险外本院确定赔偿比例30%,保险责任外由王XX的雇主贺XX赔偿,×××号车辆不是此次交通事故的一方主体,本院对人保廊坊XX要求该车辆保险公司赔偿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丧葬费,按法律规定计算,本院支持50802元。死亡赔偿金,陈X3不以务农为生,本院支持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陈X3的子女未成年,符合被抚养人条件,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该项费用计入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交通费,金额合理,本院支持。医疗费,五原告提交的票据是运尸产生的,属丧葬费,本院不予支持。误工费,时间过长,本院支持2个月的该项费用。住宿费,五原告未举证,本院不予支持。王XX,贺X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郭X某、陈X、韩XX、陈X1、陈X2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10000元、丧葬费15000元,以上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郭X某、陈X、韩XX、陈X1、陈X2丧葬费10740.6元、死亡赔偿金562473.6元,以上共计57321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