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十级,一审判决赔偿20余万

  • 交通事故
  • (2020)京0102民初754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侯义民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当事人合理合法的理赔主张,我所优秀的专业律师团队,及处理交通事故理赔的丰富经验,能够保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在诉讼过程中,认真做好每一步准备工作,是为最终胜诉,当事人顺利拿到赔偿的前提和基础。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3日9时1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天桥街道太平街南纬路西口南纬路与太平XX南侧人行横道南2米最内侧机动车道内,被告赵XX驾驶车牌号为×××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原告骑自行车自西南向东北行驶,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告赵XX驾驶车辆右前部与原告接触,原告倒地受伤;

    被告赵XX及其驾驶车辆无损伤,原告自行车无损坏。后经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发后,原告将自行车停放至路边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处后,被急救车送往北京市健宫医院救治;经诊断伤情为:左骨股粗隆间骨折,于当日住院治疗;后行左骨股粗隆间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内固定+人工骨植入术,于2019年7月26日出院,实际住院43日,花费急救、住院医疗费共计69301.76元,其中被告赵XX垫付6031.66元,上述医疗费票据由原告持有;出院医嘱记载:暂勿下地负重,根据复查结果决定下地时间,加强患肢功能练习,加强营养、陪护一人,1月后门诊复查。原告出院后即入住北京市宣武中医医院,继续治疗外伤后左髋部疼痛、受限,实际住院76天,于2019年10月11日出院,花费住院费49139.19元。

    二、案情经过:

    原告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义民,被告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接到案件后我所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团队迅速响应及时对案情进入分析梳理。

    我所帮助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孙XX的伤残程度属十级。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孙XX的伤残等级,为孙XX量身定制了理赔解决方案。

    并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理赔事宜,但被告拒绝我方提出的理赔方案。后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

    三、案情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中,经交管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赵XX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现二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持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并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因被告赵XX驾驶的事故责任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发时间在保险期间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应当先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照50%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仍有不足或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的部分,由被告赵XX按照50%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孙XX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07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以上共计12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XX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孙XX医疗费48188.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5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16406.5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13.5元、护理费9740元、交通费75元,以上共计81273.87元(已扣除原告孙XX应承担的医疗费3015.83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XX公司给付被告赵XX垫付医疗费6031.66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赵XX给付原告孙XX鉴定费1125元(已执行);

    五、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孙XX返还被告赵XX款项875元;


  • 2020-03-30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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