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别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X,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别某因与上诉人陈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诉争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房屋,一审时在双方均主张房屋权属又不同意竞价亦未申请评估的情况下,直接判决分配房屋价值依据不足,如分配亦应查明尚欠贷款事实。重审时就双方争议较大的事实进一步审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民****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别某、陈X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