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贛0111民初**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月**日生,住湖北省******************,身份证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4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主持不公开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同意与**离婚;
二、**同意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返还彩礼**万元;
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无夫妻共同债务;
四、双方就本案诉争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