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XX
民事判决书
(2018)鄂1087民初**号
原告:**,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武汉市****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松滋市人,住****************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其托诉讼代理人石XX、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小孩随被告生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并于2012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2013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性格暴躁,夫妻间不能和睦相处。2017年**月**日,我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但其后夫妻关系并未实质改善
被告**辩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我表示同意,但小孩随我生活,原告必须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十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并于2012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2013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原、被告双方性格各异,夫妻间不能和睦相
处:2017年**月**日原告向松滋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其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实质改善,且长期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原、被告双方性格各异,夫妻间不能和睦相处。2017年**月**日原告向松滋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嗣后其夫妻关系并未得到实质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小孩的抚养问题,因小孩长期随被告生活,为不改变其生活习惯、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应继续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应按当地生活水平支付相应抚养费用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小孩**(男,2012年**月**日出生)随被告**生活,原告吴X从2018年**月**日起按每月***元的标准于每年**月**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小孩抚养费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