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XX
民事调解书
(2018)鄂0103民初**号
原告:**,女,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佳佳、**,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诉被告**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月**日婚生一女**,2014年**月**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随着近年来物价逐年增高,每月600元抚养费已无法满足**的基本开支,原告收入有限,故原告请求增加抚养费为每月****元。被告辩称,其现在收入也不高,无力承担过高的抚养费,希望同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如下协议
一、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从2018年4月起被告余X每月25日前向原告**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元,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之日止
二、被告**享有对婚生女**的探视权,每月二次,每次不超过十二小时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已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