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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石佳佳律师
二次起诉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05民初***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石XX,系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系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三、位于***********************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并依法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相识,2011年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5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月**日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是偶有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于2016年**月**日在一次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婚生子一直由被告**及其父母共同抚养。原告于2017年**月**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7年**月**日作出(2017)鄂**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虽然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但双方亦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曾起诉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并未改善。现**再次起诉离婚,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现**由被告**及其父母共同抚养,故本院认为仍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抚养费根据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子女所需。以及子女居佳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100元/月。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救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被告**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支付首付款,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了房屋,应该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位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该房屋以原告**名义购买,登记在**的名下,又以**的名义进行的公积金和商业组合贷款。故本院认为该房屋的产权判归原告**所有较为妥当,由**将夫妻共有部分子以分割以后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同样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同时确认双方各自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份额,故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补偿数额为(XXX元-351211.64元)+2=514394.1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自2018年8月起每月10日前向**支付婚生子**抚养费1000元

    三、原告**可于每周六探视婚生子**一次,一次一天,具体时间为早八点自晚八点;

    四、位于**********************,室房屋归原告**所有;

    五、原告**补偿被告**514394.18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2018-07-31
  •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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