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1日,马XX驾驶车牌号为×××小客车由东向南行驶至怀柔区京XX,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马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案情经过:
原告田XX之委托代理人侯义民解决事故后续理赔事宜为其量身定制了理赔解决方案,原告田XX,被告马XX、XX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接到案件后我所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团队迅速响应及时对案情进入分析梳理。
并多次与车辆驾驶人(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沟通协商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拒绝我方提出的理赔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诉至怀柔区人民法院。
争议项目:,对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不认可,原告出院时,我拿着拐杖去找原告,原告不要,原告第一次出院之后在原告女婿处西XX养伤,我两次去看原告,都没有看到原告使用辅助器具;鉴定费不认可,残疾赔偿金不认可,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右肩损伤与交通事故无关,故因右肩损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不认可。
三、案情结果: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交通事故已经公安部门交警认定,本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法院认为: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如下:1.医疗费,依据票据确认107154.5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住院天数,酌情确认5000元;3.营养费,结合鉴定意见,酌情确认90日,4500元;4.护理费,结合鉴定意见,双方陈述,酌情确认11640元;5.辅助器具费用,结合票据及原告伤情,酌情确认1790元;6.交通费,结合原告伤情、就医次数、就医地点等因素酌情确认2000元;7.误工费,根据鉴定意见,酌情确认6个月,20427.24元;马XX给付田XX鉴定费4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