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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审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 综合类型
  • (2020)京02民终159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侯义民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当事人合理合法的理赔主张,我所优秀的专业律师团队,及处理交通事故理赔的丰富经验,能够保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在诉讼过程中,认真做好每一步准备工作,是为最终胜诉,当事人顺利拿到赔偿的前提和基础。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18年2月5日22时05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台路通马路指示牌东XX,王X驾驶小客车(牌号×××,该车辆的交强险承保人为XXX和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承保人为XX公司)与王X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X某受伤。。

    事故后,王X驾驶小客车驶离现场,于2018年2月5日22时40分许返回现场。经交管部门认定,王X驾驶小客车上道路驾驶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全部责任;王X某的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应承担责任。

    二、案情经过:

    上诉人王X某的之委托代理人侯义民解决事故后续理赔事宜,接到案件后我所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团队迅速对案情进入分析梳理并精确计算出了赔偿金额,上诉人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被上诉人XX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王X某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义民到庭参加诉讼。

    并与车辆驾驶人(所有人)以及保险公司沟通协商理赔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情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X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是否因此免责的问题。

    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的免责条件为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判断驾驶员是否知情要结合车辆本身情况、道路通行情况、事故时间、车辆碰撞的部位、事故发生后车辆是否正常驾驶、碰撞是否在驾驶员盲区范围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综合在案证据,结合案发时间、碰撞部位、报案过程等细节,均显示王X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在知情的前提下未采取措施即离开事故现场,王X称其在与大车错车的过程中,因观察不周,并不知晓发生事故,进而驶离现场,其所述与正常车辆驾驶人就此等程度的交通事故应当具有的感知明显不符,有悖于日常生活经验,本院不予采纳。王X在事故发生后自行驶离现场,符合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免赔情形,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程序问题,一审法院给予王X庭后三日的举证期,其并未要求延长时间而是予以同意,原审法院已经充分释明并保障了上诉人的举证答辩权利,故本院对王X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一、XXX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X某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90000元;二、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王X某医疗费42461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0元、伤残赔偿金453920元、误工费22750元、护理费1350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8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00元、鉴定费5450元;三、驳回王X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 2020-05-26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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