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鄂7101刑初56号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汤X,男,指定辩护人陈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严XX,辩护人程XX,湖北尊而XXX律师。
案件背景:
武汉XX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底,被告人汤X从网上购买了“XX网”平台账号及XX付款二维码,伙同被告人严XX经预谋,由汤X提供电脑、手机等工具及XX号给严XX操作,通过冒充女性以婚恋为由结识男性以骗取他人钱财。2017年6月28日至7月4日期间,严XX编造理由、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卢X通过支付宝转入指定支付宝账户,合计人民币45000元,经汤X分配,严XX分得赃款10000元,其余钱款归汤X所有。
被告人汤X、严XX分别于2017年8月3日、8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汤X、严X退赃现金人民币45000元,已发还被害人。
审理经过:
被告人汤X、严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手机、衣物照片、取款录像截图、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发还物品清单、收条、退赔证明、XX转账记录及XX付款二维码截图、XX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人汤某的证言、被害人卢X的陈述、搜查录像以及被告人汤X、严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X、严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汤X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严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汤X、严X的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已全部退赃,具有悔罪表现,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二、被告人严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转为罚金。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审判员 程X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