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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重庆市春涛文XX中XX、重庆XX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丹律师
准许原告上海掌尚信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详情

    上海XX公司与重庆市春涛文XX中XX、重庆XX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6)沪0115民初33156号之二

2016-11-29

    当事人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X。

    委托代理人赵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

    被告重庆市春涛文XX中XX,住所地重庆市。

    投资人邓XX。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文X。

    被告邓XX,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春涛文XX中XX、重庆XX公司、邓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卫凌云

    人民陪审员肖X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X


  • 2016-11-29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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