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公司与重庆市春涛文XX中XX、重庆XX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6)沪0115民初33156号之二
2016-11-29
当事人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X。
委托代理人赵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
被告重庆市春涛文XX中XX,住所地重庆市。
投资人邓XX。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文X。
被告邓XX,男,197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春涛文XX中XX、重庆XX公司、邓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卫凌云
人民陪审员肖X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