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06刑初356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男,1981年4月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南京市,户籍在河南省邓州市。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彭XX、万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姚X,男,1989年7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灌云县。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侯X,男,1987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南京XX员工,户籍在江苏省睢宁县。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王X,男,1985年9月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泗洪县。2019年1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郑X,绰号小X,男,1984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山东省章丘市。2019年1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凌XX、方XX,山东XX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9]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姚X、侯X、王X、郑XX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及其辩护人彭XX、万XX、被告人姚X、侯X、被告人郑X及其辩护人凌XX、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9日凌晨,在本市鼓楼区忆江南XX送客的被告人王X,与推门出去的客人张X(另案处理)因碰撞产生纠纷,张X及其朋友打电话喊吴X(另案处理)前来讨要说法,吴X带了被害人梁X等人到XXX的999包间后,与被告人赵X等人发生争执,赵X现场纠集被告人姚X、侯X、王X、郑X等人与吴X等人发生斗殴,致吴X、梁X受伤。经鉴定,吴X、梁X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年12月26日、12月27日,被告人侯X、姚X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月4日,被告人王X、郑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赵X、姚X、王X、郑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姚X、侯X、王X、郑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检查报告单等书证,被害人吴X、梁X的陈述,证人王X、王X、张X、朱X、张X、仝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X、姚X、侯X、王X、郑X的供述及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频资料,辨认笔录,伤情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纠集姚X、侯X、王X、郑X进行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赵X、姚X、侯X、王X、郑XX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X、王X、郑X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侯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X、郑X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赵X、郑X的辩护人均提出两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建议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虽然斗殴的另一方对于斗殴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但赵X纠集多人进行斗殴,郑X积极参与斗殴,在公安机关已出警的情况下,仍然进行斗殴,并致两人轻微伤,社会危害性较大,故不宜判处缓刑。对两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20日止)。
被告人姚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
被告人侯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
被告人王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
被告人郑XX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邓友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