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16日2时34分,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经济技术开XX其他道路起点至终点段博兴三路烧饼大桥由北向南方向,付用庆驾驶车牌号为鲁QXXX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李XX驾驶车牌号为京AXXX的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付用庆驾驶车辆的挂车(鲁****挂)和李XX驾驶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李XX受伤。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天华路中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付某某为主要责任,李XX为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XX被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救治,2019年11月16日入院,2019年12月12日出院,实际住院26天
2020年10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建议误工期为90-180日,护理期为30-90日,营养期为60-90日。李XX预交鉴定费3150元。
二、案情经过:
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义民,告太平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接到案件后我所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团队迅速响应及时对案情进入分析梳理。
我所帮助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李XX的伤残程度属十级。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李XX的伤残等级,为李XX量身定制了理赔解决方案。
并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理赔事宜,但被告拒绝我方提出的理赔方案。后诉至大兴区人民法院。
三、案情结果: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付某某为主要责任,李XX为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张XX认可付某某系其雇佣的司机,并愿意对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外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故对于李XX所受损失,首先由太平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交强险赔偿范围外损失的70%由太平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张XX予以赔偿。
医疗费凭票核算为135573.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住院情况酌情支持2600元。营养费,李XX主张45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护理费,参考鉴定意见书确定护理期为90日,结合现有证据,酌情支持护理费11700元。误工费,参考鉴定意见书确定误工期为180日,综合全案案情及现有证据,酌情支持误工费30000元。残疾赔偿金,李XX主张残疾赔偿金为14769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1722.2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本院予以确认,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故残疾赔偿金共计18942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支持5000元。财产损失,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考虑其就医治疗情况,酌情支持200元。以上损失共计378994.15元。
首先由太平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XX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120000元;剩余损失的70%即181295.91元,由太平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ニ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