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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律师介入,维护了委托人数百万元的货款并其争取到数十万元利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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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万雪薇律师
律师依据民诉法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对被告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维护了委托人数百万元的货款并其争取到数十万元利息款。

案件详情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83民初5573号
原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XX******。
法定代表人:谭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万XX,江苏XX律师。
被告:江苏XX公司,住所地句,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碧桂园大道**华东中XX大楼**v>
法定代表人:董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XXX.88元;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XXX.8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支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1日,原、被告签订《钢材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各类钢材,数量以被告实际收货数量为准,计算基础价根据“我的钢铁网”上的“南京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当天相应品牌规格所公布的价格,收货重量以过磅方式计算,运杂费250元/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原告总计供货11批次1186.514吨,价款总计XXX.83元。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目前尚欠XXX.88元未能支付。
被告XX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1日,原告XX公司作为供方,江苏XX公司作为需方,双方签订《钢材销售合同》一份,约定:需方向供方购买高线、三级螺纹钢、三级盘螺等钢材,按照实际收货数量结算,结算基础价依据“我的钢铁网XXX”上的“南京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当天(以采购订单日期为准)相应品牌规格所公布的价格,收货重量以过磅方式计算;每份订单到货并经需方验收后开具收货单,供方在开具发票日算起,须于15个工作日内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凭证原件以及相关完整、准确的请款单据给到需方,需方在确认单据无误后(以发票签收日算起)的45天内支付该货款100%。合同并对其他事项均作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货。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8日止,原告总计供货11批次,数量合计1186.51吨,价款共计XXX.8元。
2020年1月23日,江苏XX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XX公司。2020年4月17日,被告XX公司支付了第一批货款293332.72元,后又于2020年5月8日支付了第二批、第三批货款282912.26元、627404.34元,于2020年11月25日支付了第四批货款592102.6元。此后,被告未再付款。2020年12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钢材销售合同、钢材供货明细表、采购订单、提货送货单、报价单、价格行情表、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大学印象(二期)局部地块项目单据移交明细表,以及原告方的相关庭审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钢材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及其他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能及时结清价款,其拖欠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依法应承担给付价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日期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XX公司价款人民币XXX.8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XXX.8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支付)。
案件受理费375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576元,由被告江苏XX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缴纳至本院,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剑岚
人民陪审员  张蓉娟
人民陪审员  王忠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夏XX
书 记 员  朱XX


  • 2021-02-24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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