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沪0107刑初2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XX,男,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长宁区。
辩护人武X,北京市XX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三部刑诉[20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XX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XX及其辩护人武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害人陈XX的哥哥陈X2伙同祝应丙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追逃。同月,被害人陈XX、王1经人介绍,结识被告人蔡XX。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蔡XX虚构自己在司法系统有人脉关系,可以为陈X2、祝应丙撤销立案追逃或减轻刑期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XX人民币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骗取被害人王121万元后将其中的2.3万元用于支付律师费。案发前,被告人蔡XX归还被害人陈XX1万元、被害人王15000元,实际骗取被害人陈XX6万元,被害人王118.2万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蔡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蔡XX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王1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XX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X、王1的陈述,证人魏某某、刘XX、盛X、陈X2、王2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逃人员登记表、协议,转账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收据、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XX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蔡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蔡XX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王1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对被告人蔡XX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蔡XX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蔡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蔡XX退赔被害人陈XX人民币六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XX
人民陪审员 周XX
人民陪审员 蔡XX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滕XX
书 记 员 陈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