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交通事故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 交通事故
  • (2020)京03民终1187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侯义民律师
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当事人合理合法的理赔主张,我所优秀的专业律师团队,及处理交通事故理赔的丰富经验,能够保证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在诉讼过程中,认真做好每一步准备工作,是为最终胜诉,当事人顺利拿到赔偿的前提和基础。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4日13时40分,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坝大街与东高XX,贾XX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号:×××)由北向东行驶,朱XX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朱XX受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因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事发后,朱XX前往北京市第一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并于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10日在积水潭医院住院15天,其伤情为:骨盆骨折、右上肢皮肤软组织损伤。

    2020年3月30日,经北京司法鉴定所鉴定,朱XX的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十级伤残,人体致残率10%,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二、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朱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义民参加诉讼。接到案件后我所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团队迅速响应及时对案情进入分析梳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总结各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应由贾XX承担全部赔偿金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交管部门因事实不清无法认定双方责任,而贾XX作为机动车一方亦未能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朱XX存在过错且不能排除自身过错,故一审法院认定应由机动车一方贾XX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案情结果:

    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5元,由XX公司负担(已交纳)。


  • 2020-11-30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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