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

  • 刑事辩护
  • (2017)京0105刑初233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睿律师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辩护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刑初233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曾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9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7年5月3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睿,天津XX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于2017年2月底,在北京市朝阳区XX某小区6号楼1406室,利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中国XX公司使用的频率,强行与有效范围内的不特定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群发售房广告短信。被告人唐X于2017年5月3日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X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唐X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X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之笔记本电脑、伪基站设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栾 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XX


  • 2017-11-14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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