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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中,帮助委托人追回上万债务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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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合同纠纷案件中,律师介入帮助当事人追回债务及其相关利息,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602民初4994号

    原告:宜昌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东湖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98539923。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红,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XXX,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印石北路假日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9623MA2XWDHK21。

    代表人:程XX,负责人。

    被告: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XXXX1704850B。

    法定代表人:曾X,经理。

    原告宜昌XX公司与被告XXX、被告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昌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人民币20280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1149.88元(按年利率6%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50%)从2018年9月17日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5日)合计人民币21429.88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3日,被告XXX向原告预定6人的于同年9月16日的长江三峡旅游路线,并要求原告开国旅操作平台,便于其在平台上确认报名。原告依约为被告XXX提供了全部的旅游路线服务,但被告XXX只是报名了候补平台,并未转正确认,导致客人回团后原告至今未收到相关费用人民币20280元,原告曾数次与被告XXX交涉,均未果。

    被告XXX、被告XX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3日,被告XXX向原告预定6人的于2018年9月16日的长江三峡旅游路线,并要求原告开国旅操作平台,便于其在平台上确认报名。原告依约为被告XXX提供了全部的旅游路线服务,但被告XXX至今未支付相关费用人民币2028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旅游合同;团队订单信息;重庆XX黄金游轮票务信息、往返航班信息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XX公司与被告XXX服务合同依法成立。被告XXX尚欠原告宜昌XX公司202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XXX应支付原告拖欠的费用人民币2028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宜昌XX公司主张被告XX公司承担本案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XXX、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宜昌XX公司2028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X


  • 2019-06-2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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