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甘肃兰州:征收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公告》之前应当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且赋予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 征地拆迁
  • 2017-7
征地拆迁
徐晓倩律师 在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7418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裁判要旨】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不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来进行规范和适用,该条适用于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的房屋坐落在沙XX。2017年7月10日,被告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因原告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潘庄村中施工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之前自行拆除,并恢复至建设前原貌。逾期不执行,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该通知书加盖了被告的印章,张贴在原告门外墙上。

    【维权经历】

    原告收到对其房屋的违建认定通知书后,原告遂委托北京市XX律师、徐晓倩律师介入维权,两位律师在了解案情、分析全案后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和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建设以及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条适用的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不适用于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显然该条亦不适用原告在潘庄村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屋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0日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 2017-09-07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徐晓倩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徐晓倩律师
5.0分服务:7418人执业:12年
徐晓倩律师
11101201****0466 执业认证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房产纠纷 征地拆迁 行政类
  •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大厦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 136 8131 810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