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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违反程序实施的行为违法。

  • 征地拆迁
  • 2017-7-10
征地拆迁
徐晓倩律师 在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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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不能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来进行规范和适用,该条适用于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的房屋坐落在沙XX。2017年7月10日,被告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因原告未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潘庄村中施工建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之前自行拆除,并恢复至建设前原貌。逾期不执行,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该通知书加盖了被告的印章,张贴在原告门外墙上。

    【维权经历】

    原告收到对其房屋的违建认定通知书后,原告遂委托北京市XX律师、徐晓倩律师介入维权,两位律师在了解案情、分析全案后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和在乡、村庄规划区进行建设以及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同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条适用的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不适用于建设单位和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显然该条亦不适用原告在潘庄村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房屋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被告认为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枣庄市薛城区沙沟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0日对原告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 2017-07-07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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