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99年1月30日,四原告与X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包X村土地四亩用于种、养殖,该合同的签订经过当时的济南市历城区港沟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1999年3月22日,双方又签订了合同补充条款。合同签订后,四原告在承包土地上建设养殖设施及看护房等建筑。2019年5月,被告港沟街道办向原告江XX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原告在X村村东南未经许可擅自建设两栋三层砖混房屋的行为,违反了《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责令原告于2019年5月16日前将违法建筑物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被告将依法强制拆除。2019年5月22日,涉案养殖设施及房屋被强制拆除。
【维权经历】
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原告遂委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徐晓倩律师介入维权,徐晓倩律师在了解案情、分析全案后向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程序。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港沟街道办在实施拆除行为前未履行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进行催告、公告等程序,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但因涉案房屋已被拆除,行政行为不具有被撤销的内容,故应当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港沟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5月22日强制拆除原告在济南市历城区港沟街道X村村东南建设的房屋和养殖设施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