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日7时25分,被告王X驾驶车牌号为京QXXX的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铁道XX下时,未能保证行车安全,撞上骑京临XXX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戴X,致原告倒地受伤。。
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潞河大队作出认定,认定王X负全部责任,戴X无责。
事故后原告被送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潞河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5天。
二、案情经过:
原告戴X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义民,被告王X、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参加诉讼。接到案件后我所专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团队迅速响应及时对案情进入分析梳理。
我所帮助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戴X的伤残程度属十级。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及朱XX的伤残等级,为朱XX量身定制了理赔解决方案。
三、案情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前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戴X120000元;
二、被告王X分两期支付原告戴X各项费用共计85000元,即被告王X于2021年8月21日前向原告戴X支付42500元;被告王X于2021年9月21日前向原告戴X支付42500元。